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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害他无法行房 法院判中市府国赔10万元
16:48 2021/11/26 中时 林欣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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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陈姓巡佐车祸导致阴茎三度烫伤,他控诉台中市府养护工程未尽警示责任、应该赔
偿,台中地院判中市府赔偿10万余元。(林欣仪摄)
台中市警察局1名陈姓巡佐,2年前骑机车经过黎明路,为闪避车辆而失控撞上路旁的水泥
斜坡,导致他颅内出血、下体三度烫伤,陈男不满提起国赔诉讼,他控诉,因该处未放置
警示标志,才会害他受伤且失去行房能力,台中地院审理后,认定陈男应负7成肇责,判
中市府养护工程赔偿10万7678元。可上诉。
判决指出,陈姓巡佐于2019年4月29日,骑机车沿西屯区青海路往环中路方向行驶,经过
黎明路时,他为了闪避前方的车辆、靠右行驶,却撞上路旁的水泥斜坡而受伤,甚至因阴
茎受伤而留下无法行房的后遗症。
陈男控诉,他发生事故的地点若依一般车道配置,应可作为慢车道行驶用途,为闪避车辆
往外侧闪避也未违反交通安全规则,但该处属于车流量大的道路,主管机关却未移除斜坡
,也未在斜坡前方设置警告标志或闪红灯、三角锥等,根本是怠忽职守,未善尽督导、管
理责人,才害得用路人受伤。
陈男细数他受伤的损害,包括医疗与照护用品等费用12万988元、看护费3万3600元、计程
车资1万890元及机车维修费1万6330元、财物损失3万210元;另因阴茎三度烫伤导致无法
与妻子行房、身心痛苦,请求抚慰金28万8000元,总计要求国赔52万6514元。
中市府养护工程单位反驳,陈男发生车祸的地点是在道路红线外侧,而斜坡则是在路边的
侧沟、非人车正常应走的路线,两者应无因果关系;且该斜坡不是台中市府设置,不是公
有的公共设施。
台中地院法官审酌事故发生情况,认为汽机车行驶时,驾驶人应注意车前状况,而陈男在
发生意外时机车已超越路面边线,他本身应负担7成肇责,依比例计算,判台中市府养护
工程应赔偿3成,也就是10万7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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