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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1 06:55 联合报 / 记者黄宣翰/即时报导
70岁洪姓男子被控于2019年12月间,到女被害人车库聊天时,未经她同意涉嫌隔着衣服抚
摸她胸部及下体,接续隔着衣服以下体磨蹭她下体。台南地院依洪触犯强制猥亵罪,判处
徒刑10月,全案可上诉。
判决说,洪和女被害人是邻居,洪于2019年12月12日下午6点多,到她住处车库聊天,未
经她同意,隔着衣服抚摸她胸部及下体,接续隔着衣服以其下体磨蹭女被害人下体,女被
害人家人发现她食欲异常,调阅住处车库监视器画面后,始知上情,由女被害人家人报警
法办起诉。
被告洪否认有强制猥亵。供称,他没有隔着衣服以生殖器磨蹭女子下体,只是与她说话比
较靠近而已。两人讲话很投机,女子并没有说不要或抵抗。女子当时说不要,是怕被外人
或被告家人看到,未勃然大怒,未将他赶走,并无违反她的意愿。
法官经查勘验,车库监视录影档案,洪除隔着衣服以手抚摸女子胸部及下体外,并有隔着
衣服屈膝向前以其下体磨蹭女子下体事实,洪辩称未隔着衣服磨蹭女下体,仅是因说话比
较靠近等语,不足采信。
洪虽辩称他和女被害人互有好感,对她猥亵行为并未违反意愿。法官勘验监视录影光盘及
译文。查出,洪多次向女子表示“你乎我弄一次”(台语),但女子表示“你就有某,就
有某,有就好”、“我不要啦”(台语),可知女子知悉洪为有配偶的人,明确拒绝洪对
其示爱言词及性行为甚明,并非洪所指“打情骂俏”,认定未经女子同意进行强制猥亵,
量处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