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男学生与刚满14岁小女友尝禁果 判刑定谳得入狱
2021-03-21 15:27 联合报 / 记者邱瑞杰/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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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年满18岁高姓高中生与刚满14岁的国三女学生交往,两人发生2次性行为。警方接
获被害少女和父亲报案,侦询后将高男送办,检方侦结起诉。基隆地院审结,认定高男犯
妨害性自主罪,2罪各判刑3个月,应执行有期徒刑5月,不得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定
谳得入狱。
基隆市警局统计去年和前年受理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未满16岁都超过五成。警方与市府社
会处为此规画宣导活动,今年将前往17所国中,透过角色扮演、案件调查实境演练及问答
互动,提升学生自我防护认知,避免学生因身心发育、性知识及智虑尚未成熟,成为性侵
案被害人。
判决指出,高姓男子前年透过友人介绍认识被害少女,两人交往成为男女朋友。高男前年
8月26、28日在友人住处,各与被害少女发生1次性行为。
少女的父亲知情后提告,检方侦结起诉。基隆地院审理时,高男对检方起诉内容表示认罪
,并说记得这次教训,没有下次了。
法官指出,高男明知被害少女刚满14岁,未满16岁,思虑未臻成熟,尚无独立、正确性自
主判断能力,竟无法克制己身情欲,与少女发生性行为,对少女身心健康与未来人格发展
造成不良影响,实在不应该。念其犯后均坦承犯行,态度尚佳,2罪各判刑3个月,应执行
有期徒刑5月。
刑法第227条规定,对未满14岁男女性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有猥亵行为者,处
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男女性交者,处7年以下徒刑;有猥亵行为者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投县一名男学生疑似仗着父亲是派出所所长,利用权势胁迫性侵同班女学生得逞,
事后还将拍下的裸照拿出来跟朋友炫耀,甚至有疑似被吃案的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