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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13 联合报 / 记者王宏舜/台北报导
四十五岁欧姓男子一○七年任教桃园某国小期间涉性骚、猥亵多名女童,女童直到上性平
教育课程才知道遭侵犯。一审认定只是短暂触摸,十六次犯行,依性骚扰防治法判刑七年
;但高院认为欧有五次行为是猥亵而非偷摸,昨改依加重强制猥亵罪判刑九年,其余证据
不足无罪。
欧男被控一○七年九至十一月间,连续对十一名女学生性骚扰,包括“公主抱”用嘴磨蹭
脸颊、拉到教室角落摸胸触下体。一名女学生说,老师要给她饼干她未取,问她“为什么
不拿?”接着把她推到回收室角落乱摸,还问“可不可以亲一下?”当时她以为老师只是
在玩,后来才发现不只她一个人有这遭遇。
欧有十九年教学经验,案发后被停聘,检方依加重强制猥亵罪起诉;法院审理时欧否认犯
行,辩称因在校得罪很多人,学生受其他老师影响才指控他。
但有女童证称多次被欧搔肚子、摸胸,直到听了学校介绍身体“红灯、绿灯、黄灯区”的
演讲才知道有问题,向父母、老师诉说。
桃园地院认为十一名女童若非亲身经历,不可能有这样的日常经验,认为欧姓老师搔痒、
游戏或是假装关心课业分散注意力“偷摸”,女童来不及反应,认定是性骚扰。
高院则认为欧曾猥亵四名未满十四岁女童五次,从时间长短和女童回答“不舒服、不喜欢
”来看,显然不是偷袭、情节轻微的性骚扰,改依加重强制猥亵罪论处。欧从未反省、避
重就轻,改判九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