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未成年妹妹去嘉义汽旅爱爱 男子被判刑还赔10万
黄姓男子去年经林姓女子媒介,与一名未满18岁的少女到嘉义市一间汽车旅馆性交易,经
检方调查起诉,嘉义地方法院日前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判黄姓男子拘役50
天,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并经调解与少女和解,需赔偿少女10万元。
黄姓男子去年7月12日晚上,由林姓女子媒介(林女已经新竹地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明知少女未满18岁,仍前往嘉义市一家汽车旅馆,以2500元代价,与少女性交易1次。
案经检方调查,取得微信对话记录、汽车旅馆监视器、入住证明及林女、少女证词,黄男
确实与少女性交易;法院认为,黄男已成年,为送货司机,为满足欲念,明知少女未满18
岁仍与她进行性交易,影响少女身心发展,考量他坦承犯行,未婚,且与少女达成调解需
赔偿10万元(调解时已付2万元,剩余8万元分期给付),有意尽力弥补少女所受创伤,判
拘役50日,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若不履行赔偿金,检方得依法向法院声请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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