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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宪案提案法官:露鸟“关”4年 有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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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张渊森认为,强制治疗的期限,要有轻重差别,例如大街露鸟侠,有必要“关”4年
吗?(记者张瑞桢摄)
2020/12/31 20:24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大法官会议针对性犯罪加害人,服刑后强制治疗是否违宪,于
今天下午做出释宪案,此释宪案提案人之一的台中地院法官张渊森说,释宪内容堪称是“
维持现状”,大部分与他的意见相同,对于加害人,在程序权益上更有保障,整体而言,
他肯定并大部分认同大法官的解释,基于社会防卫,他不反对对高危险的性侵害人,例如
持刀强制性交杀人者,治疗期间并无限制,但对于“轻罪”,例如裸露下体的“露鸟侠”
,要考虑治疗有所期限,避免判刑仅7个月,治疗却长达4年的不合理现象。
张渊森肯定大法官的解释
张渊森上述露鸟案例,是一位屡次触犯妨害风化,在大街上露鸟吓人的男子,他最后一次
露鸟判刑7月,服刑后却强制治疗达4年才获释,另有一起70多岁的性侵害犯,于服刑期满
之后,于强制治疗期间死亡,他强调,“有必要关(强制治疗)露鸟侠4年吗?会不会关
到死?”,这种轻重不分,对轻罪者无期限,只能于再犯率显著降低的强制治疗,应深思
是否有必要如此。
张渊森强调,或许民众会误认为,为了性犯罪加害人权益声请释宪,是主张把性侵害犯罪
者全都释放,实际上声请释宪的两位法官,从来没有如此主张,而是强调性侵害加害人应
该治疗,问题的重点是“程序权的保障”,检察官声请性侵害加害人强制治疗,如果加害
人没有提异议抗告,法院就依检方声请裁定,大法官释宪中,明指得亲自或委任辩护人到
庭陈述,如此的解释,是让加害人更有保障。
他强调,犯罪不分型态,在程序权的保障上,应该一视同仁,不能因性侵犯很可恶,就剥
夺强制治疗声请时,亲自或委任律师陈述的机会,大法官补强程序权的不足,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