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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 (无明)
2020-12-31 16:51:57https://udn.com/news/story/7314/5137049
2020-12-31 16:17 联合报 / 记者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https://uc.udn.com.tw/photo/2020/12/31/realtime/10414271.jpg
针对性侵犯刑后强制是否能“无期限”,大法官今作出释字第799号解释。图/联合报系
资料照
犯乘机猥亵的卢姓男子在服完刑后“强制治疗”逾9年,加上其他法官也认为刑法、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等相关条文有违宪之虞,皆声请释宪。大法官今作出释字第799号解释,指
相关条文部分大致合宪,但未让当事人陈述意见,应在2年内改善。
遭质疑违宪的法律包括刑法第91条之1第1项规定“有再犯之危险”、第2项规定“再犯危
险显著降低”,是否违反法律明确性、宪法罪刑法定原则及宪法第8条人身自由之保障?
而包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条之1第3项,未规定强制治疗之最长期间,是否违反宪法人
身自由保障、比例原则?
此外,性侵犯有无治愈可能、有没有其他替代方式可达到“再犯危险显著降低”程度;相
关条文未规定每年鉴定、评估结果,如加害人未达“再犯危险显著降低”,应经法院审查
,给当事人或律师到庭陈述意见的机会,有无违反宪法正当法律程序?
大法官认为,即使经过长期治疗也无法降低危险性,长期治疗下去等于以治疗之名终身监
禁。
声请人之一、云林地院法官官潘韦丞认为,依释字第636号解释,法律明确性原则若涉及
严重拘束人身自由的情形,应严格审查,现行强制治疗制度是不定期、甚至可能造成永久
的拘禁,因此应从严认定法律明确性。
潘韦丞主张,接受强制治疗的人,一旦再犯危险降低至“可以强制治疗以外之方式,将行
为人之再犯危险控制在立法者可以接受的程度”,就应转向其他替代措施;若强制治疗无
效,在极度严格的检视后,才转向保安监禁制度。
声请人律师团指目前实务上的治疗处所只有台中监狱附设培德医院,而且生活起居、饮食
和受刑人一样,律师质疑这只是“披着医院外皮的监狱”。律师认为,刑法第91条之1的
规定明显违反比例、一行为不二罚原则,保安处分的目的是在改善行为人的品格和保护社
会安全,不应是藉著受处分人的痛苦去达到其他的社会目的。
法务部次长蔡碧仲强调,强制治疗制度不是刑罚,而是以治疗、复归社会为目的的保安处
分,强制治疗的对象都是有再犯风险的高风险性侵犯,且每年都有评估。卫福部司长张秀
鸳认为性侵犯刑后强制治疗,是要矫正精神异常、异常人格和行为,达到预防再犯目的。
大法官主席许宗力表示,刑后治疗是治疗,非刑事处罚,从宪法观点来看,强制治疗制度
要与刑事处法区隔,如整个强制治疗制度等同刑事处罚,强制制度会被视为违宪,因此作
“警告性宣示”,相关机关3年内要改善硬、软件环境3年后若有新的声请案件,以后不排
除宣示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