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知名街头艺人是狼!利用BTS诱32少女拍裸照 遭重判18年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11-19 13:54:46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119/1858111.htm#ixzz6eDVkgF4B
记者李忠宪/台中报导
知名萨克斯风乐手顾志杰(改名为顾承恩)利用少女疯韩团BTS、Super Jonior追星,脸
书假冒女性以粉丝拉近少女距离,再诱骗拍裸照传给他欣赏,近百位少女照做受害,共48
人出面指控。台中地院审结,认定至少31名少女、1女童受害,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
削防制条例》重判他18年;强制罪6月,可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据了解,顾男是台中市知名的街头艺人,更是国内中生代有名的萨克斯风老师,也曾在许
多学校担任社团指导老师。爆发丑闻后,他紧急将脸书关闭,并且停用街头艺人登记的联
络电话。
顾男利用少女追星心切,在脸书上佯装成女生“余庭庭”、“TING YU”、“李东海”等
,且同是韩星BTS、Super Jonior的粉丝,向近百名少女佯称若按照指示,便能加入粉丝
团,或能近距离跟艺人接触,让不少少女因此信以为真。他见少女上勾,便要对方拍摄裸
照供他欣赏。少女照做。
顾男食髓知味竟大胆要少女拍摄裸身跳舞,以及在下体夹上夹子的画面,但遭到拒绝。他
竟出言恐吓,“若不愿意按照指示继续拍摄,就要将之前所拍摄的照片发送出去”,让少
女吓得只好照做。事后其中2名少女不堪压力向警方报案,并报请台中地检署侦办。检警
搜索,查扣内有近百名受害少女裸照的随身碟,有48名受害少女出面控诉,中检也将顾男
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起诉。
顾男开庭后坦承其中20件案子犯行,并与其中11人和解,但其他则否认犯行,辩称那些照
片都是从网络下载。
另外,检警也查出,顾男要少女至AZAR交友软件提供裸露视讯供客人观看,客人会给分数
,累积可换现金,每次1000元至3000元不等。少女照办却拿不到钱,才知被骗。顾男坦承
用假身分联系少女,否认用诈术骗对方,而是少女自愿提供裸照;视讯赚钱部分有想给钱
,但对方却断音讯找不到人。
被害少女家长开庭时也说,虽然已经和解,但不代表我们要原谅他。更有人说,他行为很
恶劣,永远不会原谅,请加重刑期。
台中地院审结,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重判他18年;强制罪6月,可易科
罚金。
注: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108 年诉字第 979 号、第 2191 号刑事判决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二、证据能力之说明:
(一)辩护人虽主张本案警方查获被告乙○○之过程,未先向法院声请调取票,即迳向美商
Facebook公司(下称脸书公司)调取被告在社群网站Facebook(下称“脸书”)所使用之
“余XX”帐号使用者资料与通信记录,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下称通保法)关于调取
通信纪录及通讯使用者资料规定,抗辩此采证程序违法,员警依前揭违法方式查知被告身
分、据以声请搜索被告住居所及在被告住居所扣得本案相关电磁纪录之程序均违法,所取
得扣得电磁纪录之证据能力均应予排除云云。惟查:
1.“本法所称通信纪录者,谓电信使用人使用电信服务后,电信系统所产生之发送方、接
收方之电信号码、通信时间、使用长度、位址、服务型态、信箱或位置资讯等纪录。”通
保法第3条之1第1项定有明文。惟互联网平台提供者(Internet Platform Provider,
IPP)、互联网内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网际应用服务提供
者(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ASP),因非属于电信法所称之电信事业,纵有产
生发送方、接收方通信时间、使用长度、位址、服务型态、信箱或位置资讯等纪录之情形
,仍非属通保法第3条之1第1项所称之通信纪录,调取时并无需适用通保法调取通信纪录
之相关规定(台湾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946号判决意旨、法务部103年10月17日法检
字第10300162120号书函参照)。经查,本案经脸书公司提供警方被告所使用暱称“余庭
庭”(ID:000000000000000)之帐号、登入IP位址纪录等资料,虽系警方经该公司指定
之单一窗口向该公司函查而取得,惟因该公司系互联网平台提供者,则该公司提供之帐
号、登入IP位址纪录等资料,均非属通保法规定之通讯使用者资料、通信纪录,依前揭规
定与说明,在现行法制下,警方调取时并无须适用通保法之相关规定。辩护人主张警方此
部分资料查询过程违法,无证据能力云云,已有误会。
2.且查,被告于申请使用脸书公司之互联网平台服务时,即已同意接受并遵守该公司之
服务条款、社群守则与营运政策,而该公司对于违反其服务条款或社群守则之行为与内容
,例如具有攻击与威胁性言语、可能导致他人生命财产伤害之留言、涉及犯罪行为等相关
检举,依该公司之服务条款,经该公司审查后,将移除相关内容、停用帐号并通报执法机
关处理。是以,倘被告滥用脸书公司互联网平台服务,违反该公司之服务条款及社群守
则,则被告对于该公司可能将其使用之帐号、登入IP位址纪录等非内容性资料提供该管执
法机关处理,并无合理之隐私期待。而脸书公司为协助我国各警察机关侦办刑案所需,统
一由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担任脸书公司资料调阅之单一窗口,为符合该公司之资料协
查政策,并加速帐号资料查复效率,其调阅规定略以:①受理协查案件类以杀人、掳人勒
赎、毒品、诈欺、窃盗、性侵害(包含儿少性剥削)、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及冒用帐号
等8类。②待查帐号格式需为电子邮件地址、用户识别号码或使用者网址列。③调阅时间
范围为各警察机关发文日起90日内之帐号使用人注册资料及登入IP纪录。④应依规定填具
案件申请单,加注法条依据及调阅资料理由,并备齐相关侦办资料,以利进行审核查复(
内政部警政署107年6月11日警署刑资字第1070003149号函参照)。本案系经某被害人察觉
受骗并报案后,经警方依被害人提供与“余XX”在脸书通讯软件对话纪录与网页截图,
依脸书公司上开调阅规定,透过单一窗口请求脸书公司协助查询、提供“余XX”帐号、
登入IP位址纪录等资料,再借由该公司提供之前揭资料查询相关门号及网络使用人,并据
以确认实际行为人为被告及其住居所,经报请检察官之许可后,向本院声请就被告之住居
所内有关本案之电磁纪录及其储存设备(手机、电脑、随身硬盘等)为搜索、扣押,经本
院审核后认为正当且必要,核发本院108年度声搜字第56号搜索票,并经警持本院核发之
搜索票在被告之住居所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等情,有员警职务报告、本院搜索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搜索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目录表在卷可稽,并经调阅本院
108年度声搜字第56号卷宗查核无讹。显见本案并无辩护人所指采证程序违法之情事,辩
护人徒以警方未声请调取票即向脸书公司查询被告所使用之“余XX”脸书使用者资料与
通信记录,指摘程序违法,复据以指摘检警查知被告身分、声请搜索被告住居所及扣得之
相关电磁记录均为违法取证云云,洵不可采。
3.更何况,嗣警方依据美国失踪及被剥削儿童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Missing &
Exploited Children,下称NCMEC)接获脸书公司通报,脸书帐号暱称“余XX”(ID:
0000000000000000)因传输大量儿童性剥削数位相片及影片而遭到警示,并依NCMEC通报
资讯得悉至少另有5位脸书帐号使用人有传送性剥削内容之数位相片及影片予“余XX”
,而该通报资讯亦提供“余XX”之帐号、IP位址纪录等资料,有员警职务报告、NCMEC
报告可佐。益足以佐证被告违反脸书公司之服务条款及社群守则之行为与内容,被告对于
该公司可能将其使用之帐号、登入IP位址纪录等资料提供予有关机关(或机构)处理,并
无何合理之隐私期待,而我国警察机关为侦办案件需要,依该公司调阅规定,请求该公司
协助查询、提供上开非内容性资料,亦应无何违法取证可言。
贰、实体部分:
一、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理由:
(六)至于辩护人虽以对照刑法第221条、第222条关于强制性交罪之规定,儿童及少年性剥
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3项(即修正前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7条第4项)在解释上应
以被害人已丧失性自主决定自由,始足当之,主张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3
项规定新增“诈术”之例示规定,有立法上之瑕疵,不当扩张处罚范围且罪刑失衡而有违
宪之虞云云。惟查:
1.按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3项规定之违反意愿拍摄性交猥亵影像罪,其所
指“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系指该条所列举之强暴、胁迫、药剂、诈术、催眠术以外,
其他一切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而言,且不以类似于所列举之强暴、胁迫、药剂、诈术及
催眠术等方法为必要,祇要其所为具有压制或妨碍被害人意思自由之作用,或被害人意思
决定过程,因行为人之行为而发生瑕疵者,即合于“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之要件(最高
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33号、109年度台上字第624、3592号判决意旨参照)。辩护人徒
以刑法关于强制性交罪规定之内容,指摘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规定之内容,不当扩
张处罚范围云云,已有未洽。
2.且查,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规定旨在保护儿童及少年免于成为色情影像拍
摄对象,以维护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全发展之普世价值,且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第1项规定
:“签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之立法、行政、社会与教育措施,保护儿童(该公约所称‘儿
童’系指未满18岁之人)……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伤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
当对待或剥削,包括性虐待。”,第34条规定:“缔约国承诺保护儿童免于所有形式之性
剥削及性虐待。为此目的,缔约国应采取包括国内、双边与多边措施,以防止下列情事发
生:(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非法之性活动;(b)剥削利用儿童从事卖淫或其他非法之
性行为;(c)剥削利用儿童从事色情表演或作为色情之题材。”(依儿童权利公约施行
法第2条规定具有国内法律效力),均特别强调保护儿童免于所有形式之性剥削及性虐待
,是其规范保护意旨与范围本即与刑法强制性交罪所欲保护之法益并不完全相同。且国际
间因关注到网络与其他持续发展之技术所提供之儿童色情愈来愈多,曾于维也纳召开打击
网络儿童色情国际会议,其结论特别要求世界各地将儿童色情之制作、散布、出口、传送
、进口、意图持有及广告依刑事法规论处,并强调各国政府与网络业界建立更密切合作与
伙伴关系之重要性,并就儿童权利公约外,另订有《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
制品问题之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是以,儿童色情案件在国际社会已被认定是对儿
少性虐待及性剥削之具体呈现,属于最严重的犯罪之一,任何制造、散布、贩卖及持有儿
童色情案件之破获均属重大新闻事件,国际刑警组织甚至成立专责部门及建立数据库,抑
止网络风行后所带来的犯罪风潮。我国立法者基于上述考量,就违反意愿拍摄性交猥亵影
像之行为科以重刑,并非毫无所本,要属立法自由形成之空间,辩护人以刑法第221条、
第222条强制性交罪之法定刑度,指摘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3项规定罪刑失
衡云云,容有误会。
3.更何况,儿童或少年与成人间通常存有知识程度及资源取得途径等实力落差,儿童或少
年对于性及选择伴侣之社会规则通常欠缺足够之认知,成人明显居于较优势地位,成人一
旦滥用此实力落差,儿童或少年就容易被工具化,沦为性客体,进而干扰其人格发展。又
以现今科技而言,儿童或少年之色情物品一经拍摄、制造,乃系长时间甚至永久存在,对
于儿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以及隐私权之侵害,并不亚于其他性剥削之方式,而“拍摄、制
造”为“持有、散布”之前行为,若自此阻绝方可大为降低儿童及少年性剥削之可能性,
对于儿童及少年之保护更为周延。辩护人徒以刑法所保障之性自主决定自由,指摘儿童及
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规定不当而有违宪之虞云云,经本院于准备程序晓谕辩护人应提供其
他学者论述或相关文献,惟迄至本院辩论终结前均未提出,则其前揭主张并无任何论据,
要难采凭。
作者: Hohenzollern   2020-11-19 14:19:00
街头艺人打扮还可以都嘛有迷妹 尤其是国中妹
作者: r66 (府城彭于晏)   2020-11-19 14:20:00
照片看起来很不帅
作者: zoozy (无与伦比的帅气)   2020-11-19 15:30:00
他又没露脸 484没看文章==
作者: apexstussy (查理B)   2020-11-19 15:56:00
新闻图不就他本人吗?
作者: s9321312 (小凯)   2020-11-19 16:03:00
才看裸照18年 宗端哥至少有玩到 去牢里一起切磋吧XDDD
作者: peterlee97 (瑋美絕倫迷)   2020-11-19 16:12:00
又判决书
作者: samuel980275 (samuel)   2020-11-19 16:34:00
进去可以发挥专长用力吹
作者: cobras638 (☑不挺台综板)   2020-11-19 17:24:00
有很知名吗?
作者: yiao (嶢)   2020-11-19 17:32:00
_改不了__
作者: famas2200 (喔!)   2020-11-19 19:19:00
笑死,判得比杀警还重
作者: min1119 (你好我是老吴)   2020-11-19 20:23:00
模仿N号房?
作者: j234533 (勃笑→六亲不认死路一条)   2020-11-19 23:30:00
又开始了 不能夸耶
作者: Lilyzoea6 (Lilyzoea6)   2020-11-20 00:10:00
这种人可以在学校当老师? 认真建议教职干这种事直接剁手脚 马的畜生
作者: twmadrid (阿伟)   2020-11-20 10:09:00
胜利 耶 这样也拐得到
作者: hedgehogs (刺猬)   2020-11-20 14:25:00
这是广告吗?
作者: Zionward (西那蒙)   2020-11-20 15:15:00
有这样的才华好好把妹就*不完了,为何要这样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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