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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0 14:09 联合报 记者黄宣翰╱即时报导
台南市苏姓男子被控于前年3月间,前往女被害人住处假藉要帮她孙女说媒,涉嫌由后方
环抱她,并触摸胸部,脱裤裸露下体,女被害人情急下,持拖鞋追打林,林骑机车落荒而
逃,女被害人报警法办,一审依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判处拘役40天苏不服上诉,二审依苏
已赔偿和解,撤销原判决,改判拘役10天,得易科罚金确定。
判决说,苏(55岁)承认2016年3月2日当天,曾前往女被害人住处,遭她持拖鞋追打,但
供称要搬动女被害人桌子及椅子,过程中多少有踫到她胸部,又当天所穿牛仔裤拉链故障
,被害人才看到他下体。
台南地院法官认为,女被害人与苏没有宿怨,她并无构陷被告动机,被害人当时并未开口
要求帮忙搬动座椅,加上双方既无纠纷,女被害人岂会突然持拖鞋追打被告,是被告所辩
,悖于情理,不采信。
法官考量,苏在二审期间已赔偿女被害人3万8千元,请求改判为有理由,彻销台南地院一
审判决,改判拘役10天,得易科罚金,以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