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板友来信或推文~我简单做个说明好了~(不好意思,没有西湿点喔)
这种与未成年人(未满16岁)合意性交的当事人,在接到传票(妨害性自主)的时候,
第一时间通常不是去找律师,通常是传讯息(例如:LINE)去问女生说
"啊~不是你情我愿"、"啊~妳不是跟我说成年了?"
通常这样就是承认有发生性行为,只剩下是否知悉未满16岁可以攻防~
而如果先来找律师的话,而有想‘否认犯罪’的话:
(1)或许我会建议先否认有发生性关系,毕竟,有过夜又如何?同房不同床,同
床又不见得有发生性关系啊~
(2)至于如果已经坦承有合意发生性行为,真的只剩下是否知悉未满16岁者点可
以攻防,但是这一点会有个盲点,虽然短信内容女方有可能会骗说已经成年
(或年满16岁之类的) ,但正如我之前的内容,往往女生本人或照片,一看
就是稚气未脱啊,而且如果在讯息内容上面又有透漏不想去上课之类的,前
后文对照起来,更难从单一‘坦承成年’的讯息而脱罪。
再来,为何请了律师,还要认罪或和解?
1.有个观念要先厘清,律师应该是帮助当事人厘清或分析诉讼状况,
看是要早日脱离诉讼程序的纠缠,还是硬拼到底,如果否认犯罪,
有罪又不能缓刑的话,上诉到底(?) ,老实说入监执行的是当事人,
又不是律师/检察官或法官,而且这种案子如果发监执行,
嗯~如果所内知道你‘吃幼齿的’或案由是‘妨害性自主’,常常或
被‘另眼相待’。
2.至于和解金额为何抓在20万上下,这是用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罚
金来换算,大约是18万元(一个月3万) ,当然,可以讨价还价啦。
3.至于被女法官判会不会比较重,我觉得不至于啦,我手上有一件地院是3个女
法官,结果无罪,检察官上诉后,3个是男法官,结果改判有罪~
另外,我处理的案例,之所以印象深刻是因为我发现女生算是翘家少女,
到处‘寄宿’于男网友家,因为我曾问过该家长‘咦~那妹妹现在嘞?’,
他们回答‘啊灾,又跑出去了~’,这才让我好奇去找了一下相关的资讯,
才意外发现这对父母,利用女生未满16岁以前,‘定期’收网,遍地报案,
赚了数百万(不用税金喔!) ,而且,提告刑案又不用什么成本(民事诉讼还
要缴裁判费),厉害了吧!
而女生,在法律上是性侵的‘被害人’,而这些男生是性侵的‘淫魔’,
其实,我还蛮惊讶刑法第227条竟然可以被操作成这样,而且,妨害性
自主的案子,当事人或律师也不方便到处宣扬或与人讨论解决之道,
即使无罪,也会被冠上‘吃幼齿’、‘免钱最贵’的标签,实在很难为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