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我也可以分享一下办案的经验~
之前处理过这种案 件,认识不久的网友,两情相悦发生性行为,后来被提告妨害性自主,
当事人觉得莫名其妙来找我,我跟他分析刑法227条并没有如同刑法第221条要求任何强暴手
段或违反意愿,只要是未满16岁,发生性行为,就算犯罪~
(简单说明一下刑法227条背后的立法用意,主要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思虑不周,至于为啥订
16岁,我去学校演讲时,都会跟学生举例台南人成年礼是16岁,以前会把16岁当作是转大人
的一个分界点,而16岁之前的“言行”,常常被大人认为“小孩子有耳没嘴”(台语),你的
言行是被认定为不够成熟,所以未满16岁以前,虽然已经青春期(身体成熟),但思虑仍嫌不
周,法律仍需特别保护)
ok,回到案例~我之所以对这个案例特别有印象是因为,就发生性行为一事,没有争执,至
于年龄也是有所误认,但其实看到被害人本人或照片,就还有稚气未脱的感觉~所以后来决
定和解,而到了和解的场所,哇靠!怎么一堆男的,一问之下才知道都是“妨害性自主”的
加害人,被害人都是同一个,然后被害人的家长很熟稔的开价要求和解,大家也都很识相的
以20万上下不等的金额和解,以谋求将来的缓刑机会。
后来,我透过关系去打听到,这个“被害人”的家长,透过line或即时通,“定期”的收网
,大概在“被害人”未满16岁以前,获得数百万的和解金~
这个例子,被我改编为‘那些年,我们一起X的女孩’,在学校演讲时提出来分享,这些男
的,都以为两情相悦,睡到赚到,但法律上的‘被害人’却透过合法管道,来要求和解金,
而这些‘加害人’,一辈子都揹负著‘妨害性自主’的前科,一般人直接就把这个归类为‘
强奸犯’,影响所及,是将来应征某些职业时,直接被刷掉,谁还管你是否是两情相悦啊!
所以,我常用一句台语来形容‘过去的山盟海誓,醒来时,跟你说昨眠歹势’
(上开说法,是以比较白话的方式来叙述,并非要解释法律要件,另外,用手机发文,可能
排版会怪怪的,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