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男带嫩妻参加换妻性交 竟是如此结局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55739 目田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
体重近百公斤男子阿强,因嫩妻郑女声称对他提不起“性”趣
,竟带着她参加换妻俱乐部,不久,阿强发现太太和蔡姓男子
疑有奸情,成功捉奸,一审判郑女、蔡男均有罪,但高等法院
判决大逆转,认为阿强多次带太太参加换妻活动,而与人发生
性行为,已构成刑法通奸罪的“纵容”规定,阿强并无告诉权
,改判公诉不受理确定,郑女2人均无罪脱身,阿强也和郑女
离婚。
92年间,30岁的阿强(化名)和贩卖服饰的21岁正妹郑女结婚
,对她呵护有加,4年后,阿强体重飙到近百公斤,郑女对他
床第求欢,数度以“没感觉”为由回绝,2人约3年时间没有
性行为。
深爱郑女的阿强为讨她欢心,99年起多次带着她参加换妻俱乐
部活动,默许她和其他男人性交。104年8、9月起,阿强发现
郑女和贩卖医疗器材为业的蔡姓男子过从甚密,怀疑有奸情,
同年10月6日下午,他跟踪郑女,发现她坐上蔡男轿车到新北
市一家摩铁开房间,报警捉奸成功,在房内查获沾有蔡男精液
混有郑女表皮细胞DNA的卫生纸团。
郑女、蔡男均辩称,在摩铁只讨论郑女离婚事宜,否认通奸行
为,检方不采信仍依通奸、相奸罪起诉郑女、蔡男。士院审理
后,判郑女2人各3月徒刑,均可易科罚金9万元。
高等法院查出,阿强多次带郑女参加换妻活动,并同意她和他
人性交,认定已属纵容郑女与他人通奸行为,依刑法第245第2
项规定,阿强没有告诉权,改判公诉不受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