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rofess369 (阿彭)》之铭言:
: 我是原po
: 我看到这么多人寄信想要约
: 你们就在下面留言吧
: 晚上12点我挑一个
: 给他的联络方式
先说小弟不是法律系
只是刚好最近报告有用到
有误欢迎各位真法律系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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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定义部分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条
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
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
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
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基本来说,你都说要送出他的联络方式了
符合个人资料保护的范围就很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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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或利用,应尊重当事人之权益,
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
并应与蒐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
最初你们在wootalk上交换连络方式是经过她本人提供
你们之间的“特殊目的”也就只是“鉴定一下”及“约炮”
你们之间的特殊目的并不包含:你现在帮他“征炮友”
所以呢基本上你已经超出了合理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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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
定资料外,应于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为增进公共利益。
三、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危险。
四、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
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后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
人。
六、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首先你绝对不是法律明文规定提供或学术研究
至于公共利益麻...你也只打算送一个人,所以只有一个人会爽到,算不上公共
而乱送个人联络方式绝对会造成当事人危险的啊
至于他人权益损害
不晓得原Po有没有看过侏罗纪世界
跑出来的恐龙不是吃人就是踩人抓人的
绝对会造成重大危害啊
而最后一点,经当事人同意,我是不晓得你有没有啦,
但你对他这么差,又嫌她鲍臭肉多
我相信她宁愿自己再上wootalk在找一个
也不会委托你或同意你帮她约啊
总结以上,你在利用它个资的权限是0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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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做好做满、说到做到的好乡民
不论有多大的危机都应该坚持下去
还是让你知道你面对的是什么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第二
十一条限制国际传输之命令或处分,足生损害于他人者,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
以下罚金。
原Po我不是看不起你,但如果你原本就有20万
你早就拿去吃鱼喝茶了、还可以吃上好的
更不要说你跟龙妹约还是约她家
连个基本的开房、休息的钱都出不起
这二十万我看你是难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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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我知道我太认真了
附上西斯点吧...
靠,期末报告都快做不完了还西斯个屁
我要延毕啦~~~~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