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未满18岁可否都的事情
小弟曾经钻研过一段时日
上面已经有很多人提过了
最主要就是刑法227跟和诱罪的问题
和诱罪的构成要件算是相当严苛
更何况一堆19岁大学生都码睡男朋友家
同居的一卡车,真要告也不容易
通常满16岁后还被告
都是221的问题
这时候其实年龄不是主要因素
但是未成年容易被父母引导
可能因为金钱或是妳老二不够大没办法让他爽
让他决定跟他父母亲同一阵线
好啦~~~回归主题
有个法条叫做儿少法
罚则都为行政罚,所以是没有前科
但是一样会痛
第 30 条
任何人对于儿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
罚则
第 58 条
违反第三十条规定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告其
姓名。
估狗之后,曾经有个补习班被这条弄到
换句话说
30条第九项里面有两个暧昧不明的名词,是有可能让合意与未满18岁的督但却被处罚
引诱、容留这两项
就需要高手们来解答了
撇开道德来看,与未成年你情我愿的合意性行为本就是人人梦寐以求的事情
摸摸自己内心深处
那是多么强大的吸引力
最后再跟大家补充,还有一项有刑罚的
就是儿童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
请记得与未满18岁上床完之后
不能付钱
付了钱
就是嫖
就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