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小弟的租期于今年7/17月到期,到期后房东有问要不要续签
但因个人因素,小弟有跟房东询问是否可以签短期或不定期,后续房东有口头同意小弟处理
完私事再进行搬迁(没有重新签约)
这几天跟房东告知要搬迁时,房东说没有提早一个月进行告知,要求我要租到11/17
我的问题是
1. 以我目前的租约应该是属于不定期租赁,因为我没有提早一个月通知就要搬离,如果没
有住到11/17就属于违约,请问这样对吗?
2. 如果属于违约,那违约金的部分会依照原本签的租约履行(扣一个月押金)吗?
希望各位版友能帮小弟解惑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