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
这学期为了研究方便,在学校旁边租了一间小雅房 (第一次在外面租房子,所以经验不多,不知道应该使用政府公告的租约版本比较有保障……),这几天收到政府通知说有备上社会住宅的候补名额,需要跟房东提前解约,不过房东说合约有注明需要赔偿两个月的押金,主要是合约上有写到:
1.乙方如要退租时,无论契约到期与否,都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延期一个月退租。
2.本租赁契约租赁期限未满,一方拟解约时,须得他方同意。如乙方提前搬走时,乙方应赔偿甲方一个月租金。如甲方提前收回房屋,应赔偿乙方一个月租金 (双方约定:如乙方在112.6.30前解约者,则乙方需赔偿甲方两个月租金)
目前和甲方沟通的结论应该是不退押金,想询问板友是否有任何转圜余地?
如果没有的话会倾向在这个月底前告知房东只租到11月底,降低损失……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