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wer1314 (lawer1314) 2021-05-22 21:04:00
租约是不要式契约,不以书面为必要。又依民法第248条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时,推定其契约成立。基本上该定金应属证约定金!对承租的行为而言,不论“定金”的多少都是代表一种“承诺”,如一方反悔看该事由可归责于谁来决定民法249条的适用!简单来说若非房东反悔不租或已租给别人等具可归责性;或是天灾事变等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使租赁物毁损灭失致无法出租外;租赁环境、设备、条件等因非属契约之必要之点,因而反悔不租应属可归责于承租人之事由,出租人可没入该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