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与房东的租赁契约终止时间为110 年7月25日止,
因个人因素需提前解约,
所以在2月中旬先告知房东,
有可能搬迁的状况欲承租至3月,
预计3月底解约。
房东表示:
因提前5个月解约,
且目前非7月租屋潮,解约期间会有所损失。
希望我能承租到5月,若租到5月则会退我一个月租金。
若在5月前解约,则照契约走,
除了不退2个月押金还需赔偿1个月租金!
问题:
查阅租赁契约后,发现房东与自己解读契约内容是否有误?
照契约内容(如图所示)
第五条,乙方不继续承租,甲方需退回押金。
第十九条,乙方提前解约需赔偿甲方1个月租金。
所以,我3月提前解约应该可拿回押金及付1个月赔偿租金。
因为这周要跟房东二次沟通,故在此请益是否解读契约有误。
方便能够与房东“理性”沟通:)
先感谢各位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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