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新手房东,于刊登出租期间遇到2个仲介,对于“提前解约”的认知都不太一样
所以上来请教各位先进
第十二条 提前终止租约
(一)本契约于期限届满前,租赁双房 囗得 囗不得终止租约。
(二)依约定得终止租约者,租赁之一方应于_____个月前通知他方。
一方未为先期通知而迳行终止租约者,应赔偿他方__个月租金额之违约金。
甲仲介:他所接过的案子多数是勾 “得” 终止租约,仅有5%左右是勾“不得”
因为若是勾不得,房客真的因故不租(非契约中的特殊情形)
必须赔偿合约中未走完的剩余月数的月租金。
而房东则不可因契约中未记载的特殊情形为理由,在合约未走完前,收回房子。
乙仲介:通常都是勾“不得”
万一真的提前解约,双方私下协议,最多赔一个月。
按契约文字,似乎是甲仲介较对?不知各位先进的解读是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