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藉这标题问个问题
依照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中华民国105年6月23日内政部内授中办地字第1051305384号公告
(中华民国106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第47次会议通过
其中第12项
十二、提前终止租约
本契约于期限届满前,租赁双方 □得□不得终止租约。
依约定得终止租约者,租赁之一方应于 □一个月前□ 个月前通知他方。
一方未为先期通知而迳行终止租约者,
应赔偿他方 1 个月(最高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额之违约金。
前项承租人应赔偿之违约金得由第五点之担保金(押金)中扣抵。
租期届满前,依第二项终止租约者,出租人已预收之租金应返还予承租人。
请问如果双方约定为:合约期限内提前解约,需支付一个月租金为违约金。
那么这第12项应该要如何勾选?
因为叙述为“未为先期通知而迳行终止租约者”
如果勾选 得终止租约
可以解释成:有依约定期限内提前通知对方,就可以不用付违约金的意思吗?
※ 引述《ArMoon (心情记录)》之铭言:
: 因为换工作而必须将原本一年的租约提前在半年终止,
: 如果我在3/30搬走
: 但我2/27告知房东即将搬走,
: 这样除了三月份的房租之外,
: 我是否有义务必须再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 其实我在刚承租时就有跟房东说我可能会提早搬走,
: 但是房东表示到时候再说,
: 也没有明确说违约金要付多少。
: 现在要搬走了才不断疯狂要求我要付一万两千元的违约金。
: 而且还不给所有的租金收据。
: 因为上网google一下,
: 发现2017法令如果有先告知,
: 房东并不得因要求提前解约而额外要求违约金或扣住押金。
: 1.想请教版友有没有遇过类似情形。
: 2.租金收据要有哪些资讯呢
: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