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换工作而必须将原本一年的租约提前在半年终止,
如果我在3/30搬走
但我2/27告知房东即将搬走,
这样除了三月份的房租之外,
我是否有义务必须再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其实我在刚承租时就有跟房东说我可能会提早搬走,
但是房东表示到时候再说,
也没有明确说违约金要付多少。
现在要搬走了才不断疯狂要求我要付一万两千元的违约金。
而且还不给所有的租金收据。
因为上网google一下,
发现2017法令如果有先告知,
房东并不得因要求提前解约而额外要求违约金或扣住押金。
1.想请教版友有没有遇过类似情形。
2.租金收据要有哪些资讯呢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