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政府制定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

楼主: lichtt ( )   2017-12-27 18:37:56
政府制定于12月27日制定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46 条;并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重要条文对房客有保障
第 11 条 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难以继续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终止租赁
契约,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赔偿:
一、因疾病、意外产生有长期疗养之需要。
二、租赁住宅未合于居住使用,并有修缮之必要,经承租人定相当期限催
告,而不于期限内修缮。
三、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赁住宅之一部灭失,且其存余部分
难以继续居住。
四、因第三人就租赁住宅主张其权利,致承租人不能为约定之居住使用。
承租人死亡,继承人得主张终止租赁契约。
承租人依第一项各款或其继承人依前项提前终止租赁契约者,应于终止前
三十日,检附相关事证,以书面通知出租人。
重要网址如下,不会缩网址,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msgid=136715
作者: mimily0504 (锅贴馒头与包子)   2017-12-27 18:50:00
2-4以前有法律规定了 1看起来倒像是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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