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是台北一间套房的屋主,但后来搬回高雄家里,所以租赁房屋时是以电话全权委托
仲介代替我处理,当时仲介跟我说仲介费用的收取方式是若签约成功每一年要抽半个月的
仲介费,也就是若签的是五年租约,仲介将要跟我收取0.5(每年)*5(五年)=总共2.5个月的
仲介费用,我当时以为行情是仲介说的那样所以答应了,签约时房仲跟我确定是五年的租约
,所以我就先付了仲介前两年也就是一个月的租金,但之后我看到《不动产仲介经纪业
报酬计收标准》规定写到,承租方(房客)、出租方(房东)的仲介服务费不得超过
1.5个月租金,所以我想请问仲介这样跟我收费是合理合法的吗?或是之后第三年我有权
拒付他超过1.5个月租金部分的仲介费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