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签约106/4/5-107/6/20
两个月的押租保证金
每月租金5200 水电另计
总共约15个月,房东说收14个月就好
我一次缴了14个月的租金和2个月押金给房东
最近因工作关系(离职)要回高雄了
于是跟房东解约
但房东说只能退107年1-5月的房租给我(房东少收的那个月房租我猜是107年6月)
原因说是
因为要配合学生的租期所以要收到12月完
(如果11-12月有人来住才可以退给我,如果没有则不退)
我是九月底告知房东要解约的,我表示愿意付租金到十月
照理说,他应该退我106/11-12、107/1-5,共七个月的租金吗?
另外,房东也表示“押金无法退还给我”
之后我仔细看了契约内容,第十七条“乙方若欲退租应于退租日前二个月告知,若不遵守
将没收乙方所付押金”
我如果和房东商量,我租金付到十一月完
押金就应该要退给我吗?
还有,被多收的12月的租金,合理吗?
押金两个月不退、11-12月或单12月租金不退(但实际上我只住到十月中就会迁离)
这样总共5200*4=20800
总觉得不合理,上网大概查了一下
好像没住的期间不能多收房租
但因为还是没有很了解租屋的规则,想问问版上前辈我有被坑吗?
如果有,我该怎么守住我的权益OTZ
恳请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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