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租约采用崔妈妈版,关于提前解约的条文如下:
- 第十条:提前终止租约
甲乙双方得于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本租约,但提出之一方应于一个月前通知
他方。一方未为先期通知而迳行终止租约者,应赔偿他方相当于一个月租金金
额之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一个月)。
前项之终止租约者,甲方若有已预收租金,应返还予乙方。
其实刚搬进来没几天,但发现这里吵得有些超出预期,所以已经想走.....><
请问依照契约条文,如果我现在搬走,应该是要赔一个月;如果现在通知要走
并开始另觅居处,忍耐住满一个月再搬,房东是否必须返还全部押金(两个月)?
还是仍可以扣我一个月?
(签约时感觉房东并不是很好讲话,本来房东有自己的租约,对承租人较苛,
还有房东可以随时赶人的条文。我提出要用崔妈妈版,房东犹豫后接受了但感
觉不太情愿,谈话中似乎想的也还是他本来那个版本;像是器物正常使用下的
损耗,他一直说房客要自己修缮,他不管,但租约上有写应由甲方负责修缮,
一般也是如此)
另外还有个第十七条:疑义处理
本契约各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乙方(承租人)之解释。
不知道有没有帮助......
先感谢板上大德解惑!<(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