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家一楼先前与莱尔富签订102年9月至112年8月底的10年租约,
但在前些日子收到该公司告知要终止租赁契约到11月15日......
.且只赔偿1个月租金当违约金,感觉实在不合理,因为这样当初签订10年就没有意义跟
保障了,现在有几个问题想问各位:
一、当初租约是签订莱尔富可解除或终止契约,双方同意莱尔富解除契约时....,因此是
否我们不同意解除契约,莱尔富无法单方解除契约呢?
二、当初签订租约是分为102~107,107~112每五年签订一份,共有二份契约,但是莱尔富
这次只给1个月的违约金,是否可主张因为是分两张契约,应该先解102~107,再解107~112
应该给与2个月的违约金才对,因为是第一次碰到这个问题,家中经济又仰赖此份收入,
因此希望各位能给与小弟一些建议,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