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以下状况有些困扰
我有一栋房子出租,今年6月底到期
上个月已经和房客谈好,房客不续租,我也准备再出租
但是4月租金,房客以换工作为理由,要我先用押金抵4月房租
基本上好像不得不同意
但是一直让我有一种感觉是,房客担心押金被扣,所以故意要我先抵房租
这样6月底房客搬走,我手边已经没有押金,房子出状况我也没有押金来保证
而民法我记得规定,扣掉押金后要延迟租金2个月才能解除合约
当然,房子是否有状况还不知道,毕竟房客还在住
但是,这样不就失去了押金当初设定得意义了吗?
有其他做法可以保障房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