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 未提前一个月告知不续租?

楼主: vpb (vvr)   2016-03-27 13:56:47
请教大大们
依民法453条: 本契约租赁期限未满,而一方拟终止租约时,须得他方之同意,
并应于壹个月前先行通知之。
若少于一个月通知呢? 是否代表对方可续租或有何权利主张?
那可以再租多久有规定吗?
(收回房屋是要自住所用,且已同意让对方有3-4个月找房的时间)
作者: mimily0504 (锅贴馒头与包子)   2016-03-27 23:30:00
第453条定有期限之租赁契约,如约定当事人之一方于期限届满前,得终止契约者,其终止契约,应依第四百五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先期通知。 你原文写得不是民法453吧? "如"约定<< 没约定可提前解约的话要屡完约,不管提前几个月讲,要收回自住还是怎样的,"定期"契约就是有约定期限。民法453是定期契约提前解约的部份。 你的续租是到期续租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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