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近日即将到台北求职,已经接到两三个面试通知。
因为家住南部,仅能先透过网络物色住处,
预计将面试日程集中在两三天内,面试完的空档再去看屋。
但面试完可能还有几天的等候通知,很担心看中了的房子在几天内就被租走,
又不方便随时去看新地点。
最棘手的是两个比较有希望上的职缺,一在中和一在内湖....
在不确定承租的情况下,应该是先付500~1000的"定"金,
并在一定期间内确认是否签约;
爬过板上相关文章,查到板友提供的条文: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当事人另有订定外,适用左列之规定﹕
一、契约履行时,定金应返还或作为给付之一部。
二、契约因可归责于付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不得请求返还。
三、契约因可归责于受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该当事人应加倍返还其
所受之定金。
四、契约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应返还之。
若因为工作问题不能租,肯定是属于"付定金当事人"(我)的事由,
想请问有类似经验的板友,当初找房时都是怎么处理这样的问题?
是不是都要准备个几千元,中意的房子先订下来,
如果最后没办法租就当作看房费了这样?
先谢谢愿意提供意见的板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