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签约时,房东在定型化契约上仅注明房租金额(该条约后亦有水、电自行缴交的字眼)
但无提到管理费缴交的部份(房东仅口头告知房租已内含管理费)
而今年换了新的房东,换新约后,定型化契约腾过来,亦无管理费的注记,
结果这个月突然要成立管理委员会,住户公约草案里有提到要缴交管理费
(18年华厦,22坪要价1500元)
请问就法律层面来看,契约上没注明的费用,该由谁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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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查询内政部营建署的公寓大厦管理Q&A汇编:
http://goo.gl/o4lkaz
Q71.公寓大厦承租人是否有义务分担管理费?
答:公寓大厦管理费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区分
所有权人按其共有之应有部分比例分担之。准此,管理费之缴纳是区分所有权人(房东)
之义务,虽然向现住之承租人收缴较为方便但承租人拒绝缴纳时,所有权人仍应承负缴纳
之义务,至承租人及所有权人间之清偿关系,自应适用民法之规定,迳循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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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文字的描述,我的认知为这笔费用应由房东缴纳,
但管委会因地利之便可向住户收取,
所以可以跟管委会说,请向房东收管理费吗?
我个人是不太想缴这笔额外的开销,
因为电梯的供电费用在电费单上已有分担公共电费,
而华厦又没有管理员会代收邮件或者巡视,1500实在有贵,
但不缴会不会有民法上的问题?(定型化契约上并无注明谁该缴管理费)
想向各位租屋达人请教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