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宠物用药争议 II

楼主: watersea (水夕)   2019-06-07 15:46:05
药师观念里常见FAQ:
一、兽医不会去用纯粹的动物用药?人用药就是药师管理的,抢屁抢?
答:这分做两部分来说明:
1.即便是动物专用药品,也有自己的规范,举世皆然。兹举一例得麻效说明。如
果仿单上明确写猫专用,狗专用,那么在上市场必需要对猫及狗身上做完整的药理实验,
动力学实验和毒理实验。一定要有对象动物的数据。
人用的药则是在鼠,兔,狗,猫视需求择一或择数种动物,做过动物实验后,才做人体实
验,最后才能上市。
对象只有人一种!
所以要正正式式有个动物专用药的名称,是一定要有对于对象动物的完整实验的,代价十
分高,如果仿单写要用在乌龟,鸟,老鼠,兔子,蜥蜴身上,完蛋了,几个果冻的财力都
做不到。
全世界在兽医界有特殊的off label use的作法(仿单外用法)。由累积大量实验数据得
到的惯用的安全剂量范围,包括了人用药品使用在不同动物上。记录在兽医药典以及众多
文献内。
这是残酷的现实面。把一个成分登记成可适用好几种动物的正式动物药品,代价及花费太
高,连欧美日纽澳等制药大国,兽医用药也只有30%是动物用药。其他70%是人用药品。
2.另一个残酷的现实面,台湾的动物专用药,大部分对象是猪和牛,30-50kg/ml.....要
用在猫身上只能抽一点点,不管3公斤还5公斤,量一样少,很难区别。打一次针大概成本
七毛钱,用人用药品真的比较贵。“和药师想像的动物用药比人用药品贵很多的概念差很
多很多”。
但是若某种动物药品很贵却又非用不可,兽医师可也是会含着眼泪买下去。像治疗心丝虫
的RM340针剂。硕腾久安针剂。
二、我不管,药事法规定人用药品是药师管理的啦!其他规定都抵触药事法,都是无效的

答:请查阅立法院公报,当年104年三读修正动物保护法时,附带决议责成主管机关在三
个月内订定兽医使用人用药品相关办法。附带决议视同准法律案,行政部门可以拒绝执行
立法院决议吗?
这可是宪政危机喔!请参酌关键字“立法院决议+宪法57条和63条”
最出名的案例,核四停工,立法院决议核四复工。行政院面临倒阁和陈水扁总统罢免案,
张俊雄院长选择核四复工。
今天当然效法美国,日本,丹麦的药事法最好啊,把医师,牙医,药师,兽医师都视同可
合法使用各种药品的相同地位。台湾即便无相同规定,但药事法第一条就说:本法未规定
者,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今天行政部门就是把人用药品用在动物上,视作原本药事法没规定到的内容,才去公告新
的管理办法,而且更同时赋与药师一个角色,这样作法完全和国外现况接轨。
所以我完全无法理解这些有什么不能坐下来沟通的!
By 心心动物医院 萧瘦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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