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改闲聊,聊的有点大。
并且因为涉及死亡议题,所以标一下雷。
不知道为什么,
突然把心里想了很久要做的两件事付诸一点点实行了。
虽然只是上网google,
可是好想要赶快把这两件事完成,
免得真正需要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
这两件事就是..
1.预立安宁缓和医疗暨维生医疗抉择意愿书
(简称放弃急救好了)
和
2.器官捐赠同意书
把两个程序都研究完了以后,我卡住了..
器官捐赠很简单,签完送出去就好了。
可是放弃急救需要2个见证人..orz
可见,放弃急救还是被视为一种放弃生命的行为..
网站上说,希望大家可以找亲近的亲属做见证人,
这样也可以避免未来事情发生时,亲属不同意按照本人的意愿来做。
问题是,签同意书,加注在健保卡的目的,
不就是为了当自己无法为自己发声的时候,
而且预期那些"有决定权的近亲属"会让自己用痛苦的方式活下来的时候,
可以明确的告诉医院,我希望好好的走吗?
那么如果要找这些近亲属当见证人,不就是提早吵架。
而如果找可以接受这个概念的朋友当见証人,到时候亲属还是会找医院吵架。
所以到底为什么要见证人啦((((掀桌
可以在这里征求见证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