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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许嘉纹
劳动基准法新制于105年1月1日上路后,劳动部发函提醒要求各事业单位务需遵守劳动法令
相关规定,整理重点事项如下:
劳工反应普遍发生事业体高薪低报情况,劳动部表示:
投保薪资应依照被保险人“月薪资总额”按照投保薪资分级表投保,
若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多报少者,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按其短报之保险金额处4倍罚锾,劳工因此所受损失,应由投保单位赔偿之。
劳动部提醒,新规定包括:
1、雇主不得以法定正常工作时间缩减为由减少工资。
2、提高出勤纪录保存年限义务5年。
3、劳工得向雇主申请其出勤纪录副本或影本等。
劳动部函中强调法定正常工时8小时是每日上限、40小时是每周上限。基层医疗机构、诊所
,药师配合医师开诊时间,未超过8小时皆于合法工时内。
若雇主欲延长工时有三要件:
需为雇主有需求、
需经工会同意(若无工会则需劳资会议通过)、
需经劳工个别同意始得变更。
雇主不得以正常工作时间之修正,作为减少劳工工资之事由。
(劳资会议:为协调劳资关系,促进劳资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业单位应举办劳资会议。
)
劳动部针对诊所药师提问,做出如下答复(篇幅关系酌列重点):
一、若雇主提出不合法之劳动契约,并且要求不签就离职,该怎么做?
回复:向雇主提出已违反劳基法第几条,若雇主态度仍强硬可自行蒐证后提出申诉。
二、为了因应新法自105年1月1日实施,雇主要求劳工均需签定书面劳动契约,是否劳工的
工作年资自签约时才起算?
回复:劳工的工作年资要从受雇日起算,并非签订书面劳动契约日起,可由劳保、劳
退及执业有关的资料佐证。
三、劳基法中的罚款,例如2~30万,罚款轻重如何决定?
违法除了行政上的罚款,积欠劳工的薪资仍需给付,如未给付,可连续处罚。
四、若劳工属于时薪制的制度,雇主是否一定要给劳工年终奖金?
回复:年终奖金非劳基法规范雇主之法定义务,是否发给年终奖金、或发给的标准为
何,由劳雇双方协商议定。
五、加班时间必须加满一小时才能申请加班费吗?
回复:不是,只要有加班事实,雇主仍依比例计算发给加班费。
六、医生目前非属适用劳基法之对象,而药师与医师的工作时间非常相关,是否会影响到药
师的劳动权益?
回复:不会影响。诊所受雇药师适用劳基法,因此,诊所医生的工作时间,与药师并
无关系。
七、劳工是否一定要签署劳动契约?
但书面契约对劳雇双方权益的保障比较明确。
八、劳退6%是以底薪计算吗?
回复:劳退6%应以劳工每月工资覈实提缴,非仅以底薪标准提缴6%。
九、班表是否可等同于出勤纪录?
回复:不等同。班表是预先排定出勤的班次状况,不等同于出勤记录。劳工出勤当日
实际的工作时间仍应覈实纪录至分钟为止。出勤记录可以是各种形式,例如:指纹、打卡、
APP签到、电脑签到系统等等。
十、上班的一周内若遇国定假日,雇主可否把该日原需出勤的8小时分配至其他4天的上班时
间,每日上班10小时?
回复:国定假日的意义本来就是免除劳工该日原本应出勤的义务,雇主如需要劳工于
国定假日出勤,应加倍发给工资。
十一、排班人员若于国定假日出勤,是否算加班?
回复:雇主使劳工于国定假日出勤,应加倍发给工资,即便国定假日当日劳工出勤
未满8小时,仍应给付1日工资。
请会员阅览法规、自我检视、理性沟通,以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作者为药师公会全联会诊所委员会 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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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Q&A大概能回答版上一大半问题,药师们找工作时就问清楚,对劳资双方都好。
最近便利商店有卖一本劳健保的专刊,写得蛮详细的,可以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