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药事法规 但是看看法规再看看一些网站越弄越糊涂@@
所以有些问题想要问一下各位前辈
“健康食品管理法”于八十八年八月三日施行后,“健康食品”乙词已成为法律名词,法律上之定义为“具有保健功效,并标示或广告其具该功效,且须具有实质科学证据,非属治疗、矫正人类疾病之医疗效能为目的之食品”。
食品(包括坊间所称保健食品)未取得卫生福利部健康食品查验登记许可证,而宣称为“健康食品”或具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者,则依违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移送法办,而坊间所称之“保健食品”,其实就是一般食品,仅能做为营养补充,两者并不相同。
核准通过之“健康食品”须于产品包装标示健康食品、核准之证号、标章及保健功效等相关规定项目,但仍不得述及医疗效能、虚伪不实、夸张或超出许可范围之保健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