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乐)
2014-06-27 16:44:43找到详细全文:
第十一条
药师执业以一处为限,并应在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医疗机构、依法规定之执业处所
或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可之机构为之,但于医疗机构、药局执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
事先报准,得于执业处所外执行业务:
一、药瘾治疗或传染病防治服务。
二、义诊或巡回医疗服务。
三、药事照护相关业务。
四、于矫正机关及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无药事人员执业之偏远地区,直行调剂业务。
五、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之公益或紧急需要。("紧急需要"包含专任药事人员,因伤
病或其他个人因素请假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