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雇主,发工资一定要给工资明细
各位打工族,领工资一定要索取工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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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316005630-260405
完整原文:
修法文字粗糙 《劳基法》工资明细规定有不同解读
2017年03月16日 20:10 邱琮皓
(21:54更新内文) 去年《劳基法》匆促修法,在去年修订的第23条中,
增订“并应提供工资各项目”,但修法过程中,竟出现法律文字错误、
导致阅读者会有不同解读,以为按月发一次薪、或月初发薪者可以进入
除外规定,只有“每月至少定期发给2次者”才要遵守,甚至连地方的
劳检员也会错意,不知道该不该抓。
劳动部强调,这解读要回归立法目的,就是要求雇主在提供薪资的同时
,也要提供薪资明细。
在《劳基法》第23条的条文中规定,“工资之给付,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
或按月预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发给2次,并应提供工资各项目计算方式
明细;按件计酬者亦同。”坊间竟出现企管顾问公司指导钻漏洞,因为单
从文字的来看,按月付一次薪资、或是在月初预付的雇主可以适用除外规
定,也就是可以不遵守提供薪资明细的规定、不给明细。
有不肖业者在钻《劳基法》文字漏洞、不想依规定提供薪资明细,律师蔡
瑞麟坦言,立法者误将提供明细之义务、置于本中,未注意该项的除外规
定的位置,文义上就会被有心人士恶意解读,现在有多少公司行号,薪资
是每月定期发给2次的?如果只是像多数劳工是每月只领一次薪资的,或
是在月初预领的,就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这样可以被解读成不需工
资明细。他也强调,这个错误并非不能补救,可以在施行细则协助。
“是可以从目的解释。”但律师吴俊达也认为,这样的法律文字很粗糙,
第一项是在讲工资的给付方式,把明细规定放在第一项会让体例很突兀,
应当新增至第2项或是独立到第3项,才能达到劳动部期望的“有发工资
、就要给薪资明细”目的。
不只是律师们对法律文字有意见,就连一线劳检员被问到“每月发放一次
薪资者、或预付薪资者是不是在除外规定中、是否可不提供明细”也直接
愣住。陈姓劳检员坦言,如果在现场遇到雇主拿法律文字争执,真的会认
为他有理;另一名王姓劳检员也认为,在母法的用字如果没有很精准,在
检查现场很容易会遇到与雇主各执一词的困境。
法条文字的解释出现分歧,劳动部强调要回到立法意旨,“这条法条的用
意,是要求雇主在付薪水之外,还要详细告诉劳工这份薪水是怎么算出来
的”,所以除了要求雇主要给工资,还要再给工资明细,至于明细中该包
括哪些项目,也会在施行细则中补强。
(中时)
个人心得:
重点:
有发工资,就要依法发给工资明细
有发工资,就要依法发给工资明细
有发工资,就要依法发给工资明细
不发给,可检举,有罚责
第6天上班要给加班费
第6天上班要给加班费
第6天上班要给加班费
补充
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30631/
劳动基准法修法常见问答集
壹、工资与工时
一、劳动基准法第23条新规定,雇主应提供工资各项目计算方式明细给劳工,
“各项目”应该要包含哪些项目?
答:依新修正之劳动基准法第23条新规定的用意,旨在要求雇主应提供工资
“各项目”计算方式明细(也就是详细的“薪资单”)给劳工,其中,
当然应包含工资总额、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延长工作时间时数之金额、
休假、特别休假及其他假别(出勤)之金额及其计算,及其他法律规定之
项目(包含:劳工保险费、全民健康保险费、职工福利金等),详细内容将于
修正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予以规范。
二、雇主是否要给劳工“工资明细”(薪资单)?
答:依新修正之劳动基准法第23条新规定,雇主给付工资的同时,应提供工资
各项目计算方式明细(即薪资单)。
新修正劳动基准法
第 23 条
工资之给付,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按月预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发给二
次,并应提供工资各项目计算方式明细;按件计酬者亦同。
雇主应置备劳工工资清册,将发放工资、工资各项目计算方式明细、工资
总额等事项记入。工资清册应保存五年。
第 79 条
有下列各款规定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或第五十九条规定。
二、违反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七条限期给付工资或第三十三条调整工作时间
之命令。
三、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四十三条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间内工资给付
之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