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遭删除或修改之原文

楼主: ra065311 (萧云)   2016-08-15 04:54:50
1.参照著作权法第3条第一项第五款、第5条第一项第一款、第10条、第22条第一项、
第44条、第45条、板主权利义务规范-看板文章管理权、本站使用者条款1-2、使用者
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四条释疑。
于本板发文之使用者,自文章发表起即享有该文章著作权,不因板主删除文章而消灭
之。
文章重制权,于未授权、转让他人之前提,仅为该使用者所有,板主无权重制其文章
并交予其他使用者。
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认有必要者,得于合理范围内重制他人之著作。
但于本站行使,得联系本站,由本站拥有对等权利人员为之。
2.对于不愿与之一对一交谈、水球或信件往来之使用者,有权明示或设定坏人名单,
宣告拒绝与该使用者私下往来。
此为通过注册之使用者所拥有权利,不因使用者担任板务或站务人员而消灭。
该权利使用无特别限制,由使用者自行判断之。
3.本文全串锁定,如需讨论请移驾 part-time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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