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征才文章管理办法

楼主: ra065311 (萧云)   2016-08-15 01:56: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本板板规订定之。
第二条 依据法不溯既往原则,本法公布前文章不适用之。
第三条 本法适用发表于本板之所有征才文章。
第四条 使用者需使用本板范本发文,不得自创格式、变更或删除本板发文范本格式。
发文范本不视为文章内容,使用者发文仅有范本而无内容者,视为空白文。
使用者编辑文章,删除范本外一部或全部内容,视为自行删除文章内容。
满足本法第二十五条之情事不受前项限制。
第二章 工作期间
第五条 工作日期需载明起始/终止日期,格式为yyyy/mm/dd或民国年月日。
与发文者同年或指定工作年,于该年结束工作者,得免填年分。
与发文者同月或指定工作月,于该月结束工作者,得免填终止月份。
与发文者同日,得免填年月。单日工作者,得免填终止日期。
如7/1~12/31;8/1起至月底;8/1~10;今天一天;2016/12/31。
第六条 排班方式需载明每周上班日,无固定上班日得载明每周或每月上班日数。
每月上班日数可以休息日数反论。
如周一至周五上班;每周排班三天;每月排班二十二天;月休六至八天。
第七条 工作时间需载明起始/终止时间,格式为hh:mm,不限12小时或24小时制。
多班制亦需载明每班起始/终止时间。
如AM08:00~PM12:00;08:00~16:00;早班08:00~16:00、中班16:00~24:00。
第八条 休息时间需载明起始/结束时间,格式同第七条第一项。
不固定休息时间者,仍需载明大概之休息时数。
如12:00~13:00;每小时休息十分钟;有一小时休息时间。
第九条 休息是否计薪/供餐需分开填写。
如皆有、皆无、有计薪无供餐、无计薪有供餐。
第十条 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超过八小时需给予加班费。
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工作四小时需有至少三十分钟休息时间,不限一次或分次休息。
是否为轮班制,或其工作有连续性或紧急性,非本板考量范围。
第三章 工作待遇
第十一条 薪资为时薪制,且需≧主管机关所订定之基本工资。
第十二条 国定假日薪资至少为平常日之两倍,或令劳工放有薪假。
第十三条 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为延长工时,需加给平常日至少1/3薪资。
再次延长者,需加给平常日至少2/3薪资。
每次延长以两小时为限,最多两次。
第十四条 需载明确切之薪资发放日,每周发放、每日发放视同未填。
薪资发放日需为上班日,但因排班致部分劳工于休假日自行前往领薪者除外。
如每月5号;每月最后一日;每周一;最后一个上班日。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工作地点需自县市填写至号,但原则上弹性看待。
工作地点为单一县市全部行政区者,仅需填县市。
工作地点为单一县市部分行政区者,需填写县市及行政区。
第十六条 工作内容需尽量详细填写。
第五章 事业登记资料
第十七条 本章内容需与主管机关所公开之资料一致。
第十八条 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皆有个别之统一编号,地政士事务所无统一编号者免填。
第十九条 单位名称与大众普遍知晓名称不同者,得以/分隔,登记资料在前。
第二十条 单位地址需填写县市/乡镇市区/路街/巷弄号/楼。
单位地址与通讯地址不同者,同第十九条方式填写。
书体、俗体字之差异,如台北市;台北市,通用之。
县市改制合并之差异,如台北县新店市;新北市新店区,以合并后名称为主。
第二十一 特殊行业需加填相关字号。律师事务所需加填律师姓名。
设籍于台北市之补教业者请留意公告 #1NaFVn0n (part-time)。
第六章 联络资讯
第二十二 联络人需加注性别或称谓、职称,但英文名称且不介意直称者除外。
第二十三 联络方式仅限Email、市话、手机或站内信。
填写通讯软件相关资讯者,需加填前项之联络方式,且以该方式为主。
第二十四 是否回信予报名者需载明,每逢来信必回、只回录取者、不回信等。
第二十五 发文者于征得足够人才、停止征才或其他原因,仅可删除一部或全部之联络资
讯,因退文两篇以上或遭处一月以上水桶致无权限者,得以信件方式向任一或
全部板主提出,板主查明后代为删除该文,但其发文额度仍予计算。
第七章 其他资讯
第二十六 需求人数需载明实际人数,或特定人数范围。
个人征求以五人为限,超过需向任一或全部板主申请,同意后始可发文。
不得默认任何立场而超征人数,事后再以任何原因辞退之。
第二十七 通知方式以联络方式为主,其他经双方同意之方式为辅,需载明于文章中。
第二十八 面试需填写日期与时间范围,格式同第五条与第七条,无需面试者免填。
第二十九 受训时间填写方式同第二十八条,边做边学亦需载明,受训需正常支薪。
第三十条 截止时间同第二十八条,但该日23:59截止者免填时间。
发文者于征得人才或截止后修改标题,仅可加注征得或截止字样,原标题仍需
留存,因字数限制无法完整成限者,得精简原标题。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一 变更、删除、漏填或填错必填字段之一部或全部内容者,依板规2-A论处。
第三十二 变更、删除、填错其他字段之一部或全部内容者,依板规2-B论处。
第三十三 文章明显违反本国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者,依板规第一条论处。
第三十四 特殊情况者,得不受本章限制。
第三十五 禁止以任何类别发表行销、直销或问卷之征才文,违者依板规第一条论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 第三十四条特殊情况,系指逐字稿、代为取物等时间地点不受雇主指挥监督之
工作,但买卖代为面交、代买排队除外,是否为特殊情况由板主判定。
使用者发表该类文章,工作期间仅需填写交件之日期时间,时间同第三十条者
免填。
逐字稿听打原则上属 soho 板业务,但该板尚无板主,暂允于本板征才,若该
板已有板主则停止适用。
第三十七 本办法经全体板主同意后公告至 part-time 板,自公告起生效。
本办法举例部分仅做参考,实际以该条文为主。
第三十八 新规发布常见问题、发文范例于本办法公告后即刻失效并解除置底,但新撰写
公告之常见问题、发文范例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 板主拥有本办法之解释权,使用者如有疑问应以信件方式向任一或全部板主询
问,板主得对询问内容以回信、另行公告或修订本办法方式回应。
采另行公告者,需于本办法加注该公告文章代码。
若使用者态度不佳,板主有权不予回应。
第四十条 修订本办法得加注修订内容,并将修订前版本备份至精华区板主专区备查。
修订之内容即刻生效。
修订历史:
楼主: ra065311 (萧云)   2016-09-10 02:10:00
#1NqlVX3L 征才文章管理办法暂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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