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规微调 (3.0.2 版本)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2-11-29 23:13:09
主旨:3.0.2 版本板规微调
说明:
因应当前疫情趋缓等情,为让板务执行更加顺畅,将对部分规定作出微幅编修。变动前后
内容如表列所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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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修正前 │ 修正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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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于本板发表文章,应符合下列 │ 于本板发表文章,应符合下列 │
│ │ 主题: │ 主题: │
│ │ │ │
│ │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之 │ 一、台湾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 │
│ │   记者会、各直辖市、县( │   心、卫福部疾管署及台湾 │
│ │   市)政府之防疫记者会; │   各级政府机关新闻稿。 │
│ │   与疫情直接相关之国内外 │ 二、各大新闻媒体、各国中央 │
│ │   中央政府、国内学术研究 │   卫生单位、世界卫生组织 │
│ │   机构记者会整理。 │   、欧洲联盟及其他相类之 │
│ │ 二、台湾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 │   国际组织、超国家组织等 │
│ │   心、卫福部疾管署及台湾 │   与疫情直接相关之新闻稿 │
│ │   各级政府机关新闻稿。 │ 三、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之 │
│ │ 三、各大新闻媒体、各国中央 │   记者会、各直辖市、县( │
│ │   卫生单位、世界卫生组织 │   市)政府之防疫记者会; │
│ │   、欧洲联盟及其他相类之 │   与疫情直接相关之国内外 │
│ │   国际组织、超国家组织等 │   中央政府、国内学术研究 │
│ │   与疫情直接相关之新闻稿 │   机构记者会整理。 │
│ │ (后略) │ (后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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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发文分类如下: │ 发文分类如下: │
│ 第三项 │ 一、[摘要]:第三条第一款之 │ 一、[新闻]:第三条第一款、 │
│ │   文章。 │   第二款之文章。 │
│ │ 二、[新闻]:第三条第二款、 │ 二、[摘要]:第三条第三款之 │
│ │   第三款之文章。 │   文章。 │
│ │ (后略) │ (后略) │
│ ├──────────────┴──────────────┤
│ │ 理由:仅调整先后顺序,不影响讨论方向、大意等。另为避免与 │
│ │    默认分类间有所混淆,将同时调整部分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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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 │ 误删或变更前二项之发文声明 │ 误删或变更前二项之发文声明 │
│ 条第三 │ 者,应于板主责令之改善期限 │ 者,应于板主责令之改善期限 │
│ 项 │ 内,至本条复制范本。 │ 内,至本条复制范本,时效以 │
│ │ │ 四十八小时为限。 │
│ ├──────────────┴──────────────┤
│ │ 理由:新增时间范围,以使板务执法更明确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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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 │ 违反第七条第四项、第十四条 │ 违反第七条第四项、第十四条 │
│ 条第一 │ 第四项而情节轻微者,原文删 │ 第一项或第四项而情节轻微者 │
│ 项 │ 除不水桶;情节严重者,原文 │ ,原文删除不水桶;情节严重 │
│ │ 删除,处水桶七日以上。 │ 者,原文删除,处水桶七日以 │
│ │ │ 上。 │
│ ├──────────────┴──────────────┤
│ │ 理由:新增部分免责范围,经评估后应不致影响看板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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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 │ 为利于使用者检视执法情形, │ 板主得视情形加重或减轻处分 │
│ 一条第 │ 板友检举以及板主裁决与处分 │ ,唯应附上理由,始具效力。 │
│ 七项 │ 、惩处减免或加重之理由等, │ │
│ │ 均于置底文揭露与纪录之。 │ │
│ ├──────────────┴──────────────┤
│ │ 理由:仅作言辞上的修正,不影响整体原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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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将于公告后迳付施行,如有疑问请洽置底服务台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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