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关于本板的走向(06/06 起禁非许可媒体)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2-04-18 17:14:50
主旨:按照“板主权力义务规范”和“武汉肺炎板板规”第二条,公告本板走向调整
说明:
首先要向各位板友说声抱歉,因为两位板主间在现实生活中忙碌于某些事情,导致讨论上
出现延宕,进而令走向拟定出现些许耽搁。
目前经讨论后,初步走向大致如下:
一、暂时停止使用 [Live] 分类,直到适合重开推文功能的时机之后,将再行重新开放使
用。(此部分将于公告后,设定移除该默认分类)
二、对 [新闻] 分类作出调整:
①暂停板规第七条第三项第三款的执行(即“张贴非本板表列来源之新闻”),也就
是说本板即起试办“解禁新闻来源限制”(暂时不侷限只能发表公广集团、政府机
关来源之新闻)。
②前项所述的“解禁”,假如经板主发现新闻内容有夸大、悖逆事实等不适合留在板
上之情况,情节轻微者将仅予删文处分,但不会因此而被水桶。
③调整每日发文限额:每人每日至多仅得发表三篇 [新闻] 分类文章,但总体发文限
额(四篇)维持不变。
三、新增 [文献]、[隔检] 分类:
甲:[文献]
①必须与疫情本身相关(如:Long COVID-19 后遗症探讨、疫苗临床试验结果/
安全性研究等专业资料)
②须为已经经过同侪审查的期刊文章,未通过审查者需先向板主提出申请,确认
后才可以发文
③每人每日仅得发表一篇 [文献] 分类的文章
④如为非正体中文的期刊文章,必须附上至少一百字的简易翻译
乙:[隔检]
本分类主要提供居家(集中)隔离、居家(集中)检疫期间的经验分享使用;另
外提醒,如为在居家(集中)隔离、居家(集中)检疫期间确诊者,请使用 [康
复] 分类, [隔检] 分类仅限隔离/检疫期满采检阴性者使用。
就上述新增的分类,请务必按照默认之范本发文,以确保一致性无虞。
四、调整 [疫苗]、[康复] 分类范本
原范本中相对冗长的“发文声明”部分,将进行简略化调整,如下:
甲:[疫苗]
我声明以下资料均为真实且无造假,且确知文责自负。如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
》或《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等相关规定之情事,在此
愿受处分。
乙:[康复]
本文仅供个人康复分享,并不能作为医疗专业上之判断,亦不作为推荐/推销医
疗之用,若有相关问题,应洽询专业医师判断。
我声明以下资料均为真实且无造假,且确知文责自负。如有违反《医疗法》、《
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或《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
》等相关规定之情事,在此愿受处分。
原范本中的相关法规,将保留在本公告中,以供查阅。
上述部分将在公告后开始试办施行,并预定于05月31日后进行成效评估,以决定进一步的
调整方向(到时将另行公告周知)。期间内违反上述暂行规则者,将仅删文而不水桶,在
此并予说明。
感谢各位。
nCoV2019 板板主 laptic 上
附注:
医疗法
第八十四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为医疗广告。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第八十四条规定为医疗广告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医师法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合法医师资格,执行医疗业务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
第十四条
散播有关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谣言或不实讯息,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传染病防治法
第九条
利用传播媒体发表传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防治措施之相关讯息
,有错误、不实,致严重影响整体防疫利益或有影响之虞,经主管机关通知其更正者,应
立即更正。
第六十四之一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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