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出境逾2年户籍迁出者,其全民健保及国民

楼主: unknown (ya)   2021-12-01 14:06:30
完整标题:出境逾2年户籍迁出者,其全民健保及国民年金权益之因应措施
发稿单位:卫生福利部
发稿时间:2021-12-1
撰 稿 者:社会保险司
原文连结:
https://www.mohw.gov.tw/cp-16-64206-1.html
自109年初COVID-19疫情肆虐全球至今,已持续近2年,本部陆续接获反映,国人因出国2年
户籍遭迁出,影响全民健保及国民年金之权益。本部考量COVID-19疫情之发生属不可抗力之
情形,不可归责于民众,并由民众承担法律上之不利益,另为避免国人为了特定权利(全民
健保、国民年金)不受影响而贸然返国,增加疫情传播的风险,爰研拟“因COVID-19疫情影
响无法返台民众之全民健保及国民年金权益因应措施”,重点说明如下:
一、全民健保部分之因应措施:
1. 可持续纳保:109年1月1日当日在保者(不包括疫情爆发前已出国退保者),因出国2年
以上,遭户政机关迁出户籍,致丧失纳保资格,可向中央健康保险署提出申请自退保之日起
接续纳保,缴纳保险费。
2.返国纳保不须等待6个月:自107年1月1日起户籍迁出国外且全民健保退保者,于109年1月
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间返国恢复户籍时,得从宽自恢复户籍之日参加全民健保,不受6个
月等待期之限制。
二、国民年金部分之因应措施:
1. 可持续纳保: 109年1月1日当日在保者(不处理疫情爆发前已出国退保者),因出国2年
以上,遭户政机关迁出户籍,致丧失纳保资格,可向劳工保险局提出申请自退保之日起接续
纳保,缴纳保险费。
2. 年金给付权益不受影响:
1. 老年、身心障碍、遗属年金:可向驻外馆处申请相关文件邮寄劳保局,经审核通过后续
领。
2. 基本保证年金:109年1月1日前,原按月领取老年基本保证年金或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
者,于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间,如有因疫情未回国致遭迁出户籍或未能于近3年
内每年在国内居住满183天,可向劳工保险局申请从宽采计请领资格。
https://i.imgur.com/UbXg6EW.jpg
https://i.imgur.com/IHV1DEZ.jpg
完整标题:国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无法返台之所得税及地价税问题
发稿单位:财政部
发稿时间:2021-12-1
撰 稿 者:财政部赋税署
原文连结:https://tinyurl.com/2p83yw6j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22ed1d
898114d9f9d5d139c87fb826a
有关近日外界关注受疫情影响,超过2年未入境之海外国人,经户政机关迁出户籍,所涉所
得税及地价税问题,财政部说明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跨境移动,引发个人综合所得税居住者与非居住者身分认定疑义
依所得税法第7条及本部101年9月27日台财税字第10104610410号令规定,我国境内居住之个
人(居住者)之认定,系以在我国境内有无户籍及居住天数为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
我国居住者,应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并适用5%至40%累进税率:
(一)在我国境内设有户籍,且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合计满31天,或在境内居住合计在
1天以上未满31天,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在我国境内者。
(二)在我国境内无户籍,于一课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
近期各国政府因应COVID-19疫情纷纷采行边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强制检疫等措施,企业亦配
合要求员工居家或异地办公,以落实防疫政策,减缓病毒传播,因而可能改变跨境移动或工
作者于疫情期间停留或履行劳务工作地点,引发在我国境内居留天数认定个人居住者身分疑
义。
考量各国政府或企业采行相关防(检)疫措施倘属紧急及具暂时性质,不宜因而改变个人关于
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认定,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于适用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时,将就个案事
实从宽处理。纳税义务人倘对于身分认定尚有疑义者,建议可按以前年度申报方式先行申报
,于稽征机关有查核需要时,就其个案情形提供相关事证以供认定。
二、因户籍被迁出所涉自用住宅用地地价税问题
依土地税法第9条、第17条及第41条规定,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2 ‰)课征地价税,需符
合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无出租或供营业用,及面积限制
等要件,并于开征4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请者,自申请之次年开始适用;又适用该特别税
率之原因、事实消灭时,自次年起恢复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
上开要件有关设籍部分,不以土地所有权人“本人”于该地设籍为限,倘其配偶或直系亲属
设籍,亦可按2‰税率课征;另经核准按2‰税率课征者,倘因故迁出户籍而无人设籍,依规
定系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税率,当年仍可适用2‰税率,倘其迁出户籍之次年9月22日前,
土地所有权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之一再迁入户籍,符合自住条件,并重新申请适用自用
住宅用地税率,经地方税稽征机关核准者,该迁出户籍之次年地价税仍可适用2‰税率。
举例来说,原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之土地所有权人(同设籍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回国致户
籍于110年2月1日遭迁出而无人设籍该址,当年仍可适用2‰税率,倘于111年9月22日前,土
地所有权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之一再迁入户籍,符合自住条件,并重新申请适用自用住
宅用地税率,经地方税稽征机关核准者,111年地价税仍可适用2‰税率,对当事人权益不生
影响。
新闻稿联络人:王科长俊龙、曾科长雅萍
联络电话:2322-8122、2322-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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