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法务部汇整违反防疫规定态样 罚则一次看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5-15 19:51:26
完整标题:法务部汇整违反防疫规定态样 罚则一次看
发稿单位:中央通讯社
发稿时间:2021/05/15 19:07
撰 稿 者:记者萧博文
原文连结: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5150193.aspx
https://i.imgur.com/62zYLDa.jpg
武汉肺炎疫情严峻,台北市内湖传统市场15日上午出现采买人潮,市场民众配合防疫都戴
上口罩。中央社记者王飞华摄
因应疫情升温,法务部今天汇整违反防疫规定的态样及处罚依据,重申政府将强力执法,
若拒不缴交罚锾,行政执行署也将强力强制执行,请勿以身试法,以免害人害己。
法务部指出,违规态样包括拒绝、规避或妨害调查传染病来源(疫调),例如疫调时谎称
同住子女出国,可依传染病防治法,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此外,目前防疫措施包括双北外出全程戴口罩、双铁及八大场所戴口罩等,如有违规,可
依传染病防治法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在关闭歌厅、舞厅等特定场所及停止宗教活动(进香、绕境)、全国社团停止交接等防疫
规定方面,可处违反者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违反停止室内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
聚会规定者,也可处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法务部表示,散播疫情谣言或不实讯息,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
300万元以下罚金;囤积防疫物资或哄抬价格(例如医用口罩、防疫酒精、额温枪等),
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下罚金。
另方面,确诊个案或通报疑似个案,不遵行卫生主管机关(或医疗院所)指示,擅自离开
隔离病房,有感染他人之虞,则可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处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
(编辑:张铭坤)
以下资料取自法务部资讯网:
┌─┬────────────┬───────────┬─────────┐
│#│ 违规态样及防疫措施 │ 违反者处罚金额 │ 处罚依据 │
├─┼────────────┼───────────┼─────────┤
│一│ 拒绝、规避或妨害调查传 │ 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 │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 │
│ │ 染病来源(疫调),例如 │ 元以下罚锾 │ 第43条第2 项规定 │
│ │ 疫调时谎称同住子女出国 │ │ ,依同法第67条第 │
│ │ │ │ 1项第3款处罚 │
├─┼────────────┼───────────┼─────────┤
│二│ 1.双北外出全程戴口罩 │ 新台币3千元以上1万 │ 主管机关依传染病 │
│ │ 2.双铁及八大场所戴口罩 │ 5千元以下罚锾 │ 防治法第 37 条第 │
│ │ 3.其他经公告之场所(戴 │ │ 1项第6款公告,违 │
│ │ 口罩、禁饮食) │ │ 反者依传染病防治 │
│ │ │ │ 法第70条第l项3款 │
│ │ │ │ 规定处罚 │
├─┼────────────┼───────────┼─────────┤
│三│ 1.关闭特定场所(例如歌 │ 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 │ 主管机关依传染病 │
│ │ 厅、舞厅、夜总会、俱 │ 元以下罚锾 │ 防治法第 37 条第 │
│ │ 乐部、酒吧、酒店等休 │ │ 1项第1款、第2 款 │
│ │ 闲娱乐场所、观展观赛 │ │ 公告,违反者依传 │
│ │ 场所、教育学习场所及 │ │ 染病防治法第67条 │
│ │ 国中小学校园停止对外 │ │ 第l项第2款规定处 │
│ │ 开放等) │ │ 罚 │
│ │ 2.停止宗教活动(进香、 │ │ │
│ │ 绕境)、全国社团停止 │ │ │
│ │ 交接 │ │ │
├─┼────────────┼───────────┼─────────┤
│四│ 停止室内5 人以上,室外 │ 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 │ 主管机关依传染病 │
│ │ 10人以上之聚会 │ 元以下罚锾 │ 防治法第 37 条第 │
│ │ │ │ 1项第1款公告,违 │
│ │ │ │ 反者依传染病防治 │
│ │ │ │ 法第67条第l项2款 │
│ │ │ │ 规定处罚 │
├─┼────────────┼───────────┼─────────┤
│五│ 散播疫情谣言或不实讯息 │ 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 │
│ │ │ 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 │ 炎防治及纾困振兴 │
│ │ │ 300万元以下罚金 │ 特别条例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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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囤积防疫物资或哄抬价格 │ 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 │
│ │ (例如医用口罩、防疫酒 │ 得并科新台币500万元 │ 炎防治及纾困振兴 │
│ │ 精、额温枪等) │ 以下罚金 │ 特别条例第12条 │
├─┼────────────┼───────────┼─────────┤
│七│ 确诊个案或通报疑似个案 │ 处2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 │
│ │ ,不遵行卫生主管机关( │ 拘役或新台币20万元以 │ 炎防治及纾困振兴 │
│ │ 或医疗院所)指示,擅自 │ 上200万元以下罚金 │ 特别条例第13条 │
│ │ 离开隔离病房,有感染他 │ │ │
│ │ 人之虞 │ │ │
└─┴────────────┴───────────┴─────────┘
*编号二、三、四以主管机关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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