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兼顾个资保护与疫调需求,指挥中心公布“实联制措施指引”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5-28 14:10:36
完整标题:兼顾个资保护与疫调需求,指挥中心公布“实联制措施指引”
发稿单位: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发稿时间:2020-05-28
撰 稿 者:指挥中心
原文连结:http://at.cdc.tw/6t485s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今(28)日表示,鉴于国内COVID-19(武汉肺炎)疫情风险低,将松绑
民众生活防疫措施。为让民众生活及产业经济在一定的安全条件下,逐步恢复正常运作,
考量实务作业、咨询专家并与相关部会研商后,公布“‘COVID-19(武汉肺炎)’因应指引
:实联制措施指引”(如附件),供各界参考运用。
指挥中心指出,实联制精神主要是有疫调需求时,可立即联系曾出入同一场所人士,考量
实务上各场域属性不同,在开放集会活动时,较难有统一做法,因此提供指引,让大家因
地制宜,搭配实际环境条件,掌握重点加以运用。
指挥中心进一步说明,为确保个资保护,各场域所蒐集的民众个人资料,均要指定专人办
理并善尽资料保护责任,最多存放28天,之后必须删除或销毁。这些资料只能在配合疫调
时使用,不可用于其他目的,蒐集方式可采用纸本或电子,如使用电子方式蒐集,必须采
行资安防护措施。此外,蒐集民众个人资料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包含蒐集机关、目的、
个人资料项目、利用期间、利用对象及方式、当事人依个资法可请求的权益及不同意提供
时的影响等7项资讯。
指挥中心表示,若6月7日后国内仍维持本土病例零确诊或无社区感染,将扩大松绑生活防
疫规范,民众只要配合实联制,及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勤洗手、无法维持社交距离时佩戴
口罩),从事各项日常及休闲活动将不再受限于人数规范。期望大家一同落实“防疫新生
活运动”,提升生活品质,促进经济发展。
注:全文资料
一、为维持国内疫情之稳定控制,使民众生活及产业经济能于具备一定安全条件下,逐步
恢复正常运作,公务机关或非公务机关(以下皆简称机关)应依循本指引之说明,采行实联
制措施。
二、为增加整体防疫措施之透明性、提高民众之信赖,机关蒐集民众个人资料时,应明确
告知下列事项:
(一)蒐集机关之名称。
(二)蒐集之目的:防疫目的,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特定目的及个人资料之类别”为代
  号 012 公共卫生或传染病防治之特定目的,且不得为目的外利用。
(三)蒐集之个人资料项目:蒐集资料应符合最少侵害原则,如电话号码。
(四)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自蒐集日起 28 日内。
(五)个人资料利用之对象及方式:为防堵疫情而有必要时,得提供卫生主管机关依传染病
  防治法等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及联系使用。
(六)当事人就其个人资料得依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向蒐集之机关行使权利,包括查询或
  请求阅览、请求制给复制本、请求补充或更正、请求蒐集、处理或利用、请求删除,
  及行使方式。
(七)当事人不同意提供个人资料对其权益之影响,如无法进入场馆或参与活动。告知时可
  采取“多层次告知”方式,将重要事项于明显处揭示,并以 QR Code 或网址连结提
  供其他细节事项。
三、机关为蒐集、处理及利用个人资料,得以纸本或电子方式为之,且皆应善尽资料安全
维护义务,采行适当之技术上及组织上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办理安全维护事项,防止个
人资料被窃取、窜改、毁损、灭失或泄漏。例如以纸本供当事人填具个人资料时,应以遮
蔽或其他适当方式保护先填写者之个人资料,避免后填写者得阅览先填写者之个人资料。
四、机关以资讯系统或 APP 实施实联制者,应进行资讯安全风险评估,采行相符安全控
制措施,确保系统安全防护水准。
五、各机关对于蒐集之个人资料仅可保存 28 日,届期即应主动将个人资料予以删除或销
毁,并应留存执行删除或销毁之项目及日期等轨迹纪录。
六、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2条规定,
监督所辖非公务机关,落实执行上开个人资料保护事项,以兼顾民众资讯隐私权之保障。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