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魏德圣与郭董的诉讼确定败诉,理由是法院确认魏所签订于郭的本票有效,故判决魏
的诈欺主张不成立这。判决虽立,但这张4500万本票的由来,郭魏双方至今仍各说各话,
以下简略概述事件时间轴与款项流向争议点以供后续参考。
2010年,郭台强成立中影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郭后来成立的公司,与中影不同),后中影国
际于次年5/20以约5亿5千万元购买《赛德克巴莱》版权并支付款项于果子公司与Eagle
Will Limited,果子约取得4亿余元,同年果子再以价金1亿7000万认购中影国际1700万股
入股,其中200万股为普通股,1500万为乙种特别股。
2011年9月《赛》片票房约8.8亿元,中影国际实收约5亿4千万,但《赛》片制作费用超过
7亿5千万元,故中影国际此时亏损2亿余元。
2012 年 12 月中影国际召开股东会减资,将魏的1500万股以1元赎回,5月底时也以7500
万元赎回文建会持股。魏德圣自此仅剩200万股权,而其原持有1500万股本就为优先收回
之股份,魏宣称此股东会未实际召开且果子亦未收到开会通知。
以上大略是魏德圣失去电影版权与中影国际股份的盈缺的始末,至此尚未与4500万元的本
票有任何关系。
2011年8月,郭台强私人公司鑫鸿国际借款6500万元于果子公司,于同月底汇入果子指定
之台湾企银。2015年魏之部分借款2000万元以原先中影国际之200万股支付,果子与鑫鸿
借款余额4500万元以魏德圣签订之本票做保证,成为日后诉讼的导火线。
具魏导所述,鑫鸿从未实际支付这4500万元,因此4500万是为当初购买《赛》片版权的部
分价金,亦即鑫鸿国际替中影国际支付部分款项,是为果子获取版权费4亿多元的一部分。
以上就是魏德圣控告郭台强诈欺的症结点,双方说法至今仍无共识,郭方视此4500万为债
务,而魏导则视之为买卖。但自魏德圣的声明来看,有件事令人相当不解:
当初魏德圣到底为什么会签这张本票?
若魏的说法为真,此4500万为当初版权价金买卖的一部分,则其根本不可能签订本票,由
原本应获得4500万的收入平白无故变成4500万的债务,这之间9000万的落差不显得太过离
谱?而若郭的说法正确,此4500万为债务借款,则魏德圣为何说自己没有拿
到此4500万元?从双方说法兜不拢来看,魏德圣与郭台强在2015年间,忽然有4500万
不翼而飞了。
从郭台强声明得以明确指出汇款时间于收款银行来看,郭方的说法较具可信度,但无论如
何,当初果子与中影国际的纠纷已经超过10年的帐务保存期限,恐已无法可考,至于4500
万的债务,就让时间去说明吧。
自魏德圣新片BIG好评来看,魏确实是台湾不可多得具有才华与抱负的导演,但术业
有专攻,未来魏德圣若仍有新片得以执导,我真心希望他是受雇于第三方的电影工作室,
盈亏由电影公司自负,而不是个人独立筹资直接面对市场与投资人。
理想是一回事,现实又是一回事。魏德圣是个能拍好电影的导演,但绝不是个拍电影的好
导演,后者要面对的事物,远远超过于电影自身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