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平易近人的律政喜剧,在腐败、歧视、混乱的社会与司法系统中,借由一连串
个性鲜明的小人物共同演出一出滑稽剧。
然而在笑闹过后,却又足以引人思考“正义”究竟为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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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蠢而偏见根深柢固的侦查法官,开口闭口言必称正义,显然也以身在正义殿堂为
荣,而其实我也丝毫不怀疑他。
当一宗嫌犯自首且早已被无罪开释结案的案件,其真凶本人投案自首时,他并未威
胁要让真凶闭嘴或是如何,而是真切地帮真凶分析她自首的不可行。
包括司法流程上不可行、会让许多人包括侦查法官自己难堪、以及真凶自己不像原
本的嫌犯那样引人同情,她会真的蹲苦窑的。
他甚至建议真凶如果真的那么想要透过被司法审判以获得社会关注,这里还有许多
宗无头公案,妳可以认领一宗适合的,顺便帮助司法系统减轻负担。
这名侦查法官愚蠢、歧视、自私又自大,但他却不是一个通常意义上的“坏人”。
他的确不能称之为正义,但当他劝说无果,对真凶撂下狠话:“坚称无罪的嫌犯令
人烦躁,但坚持有罪的妳更加令人生厌”时,难道观众与他不是一样的想法吗?
此时电影已经播放了一大半,两位贫苦而“独立”、“自主”的“现代新女性”主
角透过这桩案件名利双收,走上人生巅峰,她们是如此讨喜,难道要为了一个面目
可憎言语无味的老女人的嫉妒心,去搅乱这一切吗?
如果说这就是“正义”的代价,我想许多人都是不愿意去偿付的。
就连笔者区区在下鄙人我自己,都不太愿意看到那位油滑善妒的旧日明星,透过司
法又或是媒体揭露真相,让女主角们颜面扫地、打回原形--尽管按照正义论,那
似乎是她们应得的下场。
我的确更喜欢老明星勒索女主角,而女主角透过牺牲(虽未成功)与策略,化危机
为转机,不但用钱和演出机会封了老明星的口,还借机让未来公公接受自己,成功
与男友订婚,事业一帆风顺。而她的律师“闺蜜”也更上一层楼,伺机从政。甚至
她们的故事鼓舞了其他国家许多社会整个时代的女性,这样皆大欢喜的结局,有甚
么不好吗?
的确有,因为这不正义。
我相信导演确实也是这样想的,否则不需要在片尾放下那么多意味深长的报导:主
审法官被质疑偏颇、女性嫌犯更善于操弄男性的研究、力捧主角的记者被怀疑造假
、以及早已结案的案件却出现新证词。
这些并不能说明什么,也许只是所谓“男性父权社会”的无力反扑,注定不能改变
女主角们的成功人生。但也许这就象征著正义虽迟但到,真相终究会水落石出。谁
知道呢?
在1935年的法国巴黎,德国纳粹党方兴未艾,大萧条的阴影笼罩全世界,而我们的
第一女主角,身为落魄的三流演员,和闺蜜合租一间顶楼小房,甚至只有一张床能
共挤著用彼此体温取暖,就这样还随时都要被房东威胁著赶出街头。
她这么渴望透过自己的努力赢得自己的人生,但她视为救命稻草的试镜机会其实只
是制片人想要把她收为情妇。
一个月一万法郎,只要每星期共度两次,她的闺蜜说这并不是太差的生意;但她回
说,这不是能用来算帐的东西。
接着,她的情人,那身为财阀继承人却身无分文、十足满嘴情话的绣花枕头,对她
说只要他服从父亲的策略联姻,他就有钱可以供养她,她可以快乐富足的和他携手
未来,以情妇的身分。
再接着,那猪哥制片人被杀的消息传来,她是第一嫌疑人,而情人再也没联络过。
她就要被生活击垮,但也因此无比的引人同情。
于是她抓住了机会。她宣布自首,承认杀死了知名制片人,但只是因为他对她的侵
犯行为,她完全是为了自卫。
她大方承认警察偷摸搜索出的配枪就是凶器,甚至偷搬电影中的剧情作为犯案过程
,她承认检方的指控,除了一点:她是为了捍卫自身的清白、捍卫共和国的自由与
平等、捍卫全天下女性的权利而开的枪,不是为了几张臭钱。
她的证词错漏百出、她的表演过于用力,但那又何妨?只要是为了女性不受男性压
迫的自由、为了女性能自由地生活的权力,为了那对所有人的母亲、所有人的女儿
、所有人的姊妹更美好的新时代,那又如何?
当然也归功于傲慢自大、耽于了解案情却又毫不掩饰对女性的鄙夷与厌弃的检察官
,以及似乎先天就同情女性嫌犯的主审法官,还有那些不吝于表现出对新时代新思
想的赞同的全男性上流人士组成的陪审团。
她当然会成功,她应该要成功,她值得这个大成功。所有人都会这样想,观众都会
这样想。
真相应该要被揭露、正义应该要被伸张,但,那,又如何?
一部嘲弄司法正义的滑稽剧,但若你真的也去嘲弄,你也就成了被嘲弄的一分子。
画面转到第二女主角,其实也是最先出场的女主角,那位律师闺蜜,不遗余力地支
持着自己的好友,为她出谋划策,与她同甘共苦,毫无疑问地是她成功的最大推手
,也借此平步青云,仿佛就是另一个她。
而且毫无疑问地对她有着非分之想。
那几乎可以算是明示了,在她谈论著自己的男友时的嫉妒,与她拥抱与勾手时的欢
欣,甚至是藉著同性的便利一起入浴时的“凝视”。
她的“Gay达” 、她对那位女明星油滑的勾引手段的反应,以及她没有任何爱情经
历-显然不必特别指出是与男性-的事实。
让人不禁好奇,女主角对“闺蜜”的状态到底了解多少?是完全不知情呢,或是暗
自明白但不点破呢,或著干脆就是有意地借此把人家栓在身边呢?
因为当片尾女主角与女明星同台演出舞台剧后,律师闺蜜抛出的花束是给女明星的
,而站在旁边的她极为明显地不悦。
这可能只是因为感觉朋友被抢走的嫉妒,这确实有可能,极为有可能。但果真或许
,不只如此呢?
而又如果,女主角毫不知情,真的只把人家当做好闺蜜、好朋友,而律师却借此与
她同床共寝、与她朝夕相处、与她共浴共舞。
这算不算居心不良?算不算大占便宜?算不算“侵犯”?
无论哪一种,都与法律人理应追求的“正义”相去甚远。
正片的结尾,是由女主角和女明星共同演出、明显是改编制作人谋杀案的舞台剧。
剧中,女明星和女主角是(年龄差距甚大)的姊妹,因为担心女主角被制作人侵犯
而偷偷侵入住宅,果然抓到制作人的现行,开枪击退猪哥;而女主角则更进一步地
接过枪枝,瞄准要害一枪毙命。
她们想像中最完美也最面面俱到的案情,大概就是这样吧?谁都出了力,谁都没有
吃亏,对全世界都方便。
只是正义,似乎就不应该是一种方便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