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9140043.aspx
张女透过EZ订订票后,接到自称EZ订员工来电谎称扣款有
误,因而遭骗25万余元。士院认为,EZ订外泄个资导致张女遭骗,但张女也有责任,判EZ订
赔偿18万余元确定。
张姓女子向士林地方法院主张,她在民国106年4月11日透过订票网站EZ订购买电影票,同月
28日接到诈欺集团自称EZ订员工来电,谎称疏失导致连续扣款,须到自动柜员机解除,她因
而汇款新台币25万余元给诈欺集团。
张姓女子请求EZ订赔偿非财产上损害7万元及财产上损害25万余元。EZ订则主张,已对网站
提供适当安全防护,张女个资非EZ订外泄,遭骗与网站无关,况且张女未注意而遭诈欺,也
有过失。
该案标的金额在新台币50万元以下,适用简易程序,一审由士院简易庭审理。一审认为,无
事证证明EZ订有参与或帮助诈欺集团行骗的事实,只以EZ订资料外泄导致张女隐私权受侵害
为由,判赔非财产上损害2万元。
案经上诉,二审改由士院合议庭审理。
二审认为,张女交易方式等资料只有EZ订完整持有,且相近期间,EZ订客户遭受同样诈欺情
事高达数十件,依通常经验及论理法则,足以认定张女与EZ订交易的资讯是从EZ订外泄。
判决指出,EZ订确有泄漏张女个资,且诈欺集团若非取得如此特定资料,张女应不至于遭骗
,认定EZ订于案发时未尽适当安全维护措施,与张女遭骗25万余元有相当因果关系,张女可
以请求财产上的损害赔偿。
判决提到,EZ订泄漏个资侵害张女资讯自主权、隐私权,并与张女遭骗有相当因果关系,但
张女对社会常见的诈欺犯罪应有相当警觉性,却疏忽而上当,EZ订仅负7成责任,判决EZ订
赔偿张女非财产与财产上损害共19万余元,扣除诈欺集团已赔偿张女的1万余元,共应赔偿1
8万余元,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