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这个应该没有主张合理使用的空间,智慧财产局的网站解释地很清楚了: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8&ctNode=7561&mp=1
利之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得利用图书馆及非供公众使用之机器重制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在本题中,使用自己家中的光盘烧录机,烧录其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就形式上
来观察,似乎符合本条的规定,因为,是供个人或家庭非营利目的的使用,而且所利用的
是非供公众使用的机器。然而,须注意的是,本条仅限于在“合理范围内”的重制行为,
才可以主张“合理使用”。何谓在“合理范围内”?判断的因素很多,除了著作权法第65
条第2项所列的4款基准之外,笔者提供几点比较具体的判断标准,供读者们参考:?
1. 是否为合法取得?
家庭内的私人重制行为,属于消费性的著作利用行为,若是重制的行为人有自市场上合法
取得著作重制物,例如:买正版的CD、VCD、DVD等,为了要在自己所拥有不同的机器设备
上聆听或观赏,则因为利用人实际上已经支付著作的费用,即使禁止利用人为重制行为,
也很难期待利用人会为了利用的便利,再自市场上购买同一著作物。在这种情形下,若可
证明是自己所购买,仅是为了著作利用的便利所为的重制行为,被认为属于合理范围的可
能性较高。?
※ 引述《arrakis (DukeLeto)》之铭言:
: ※ 引述《f22313467 (军曹)》之铭言:
: : 话说现在有满多的Youtube很喜欢讨论电影,会把把电影片段贴上去,
: : 不过最近有个盗版电影评论者被厂商提告,
: : 但那个评论者和警察声称自己是在著作权法的使用范围内,也就是说不能拿这点去提
告
: : 想问这是真的吗?如果真的是这样那感觉这在台湾电影相关法规其实也算漏洞,
: : 另外如果不能拿著作权法去提告的话,还能拿什么相关法规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