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jzn (除旧)
2016-01-15 18:11:42http://goo.gl/ermMj2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81年时修法时增订第37条:
条文
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非经主管机关许可,
不得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制作或播映。
前项许可办法,由行政院新闻局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之。
修法理由
一、为防止中共利用出版品、广告、电影片、录影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及其
他艺文活动进行统战,或散播共产思想,爰授权主管机关斟酌实际情形
,于必要时得限制大陆地区出版品、广告、电影片、录影节目、广播电
视节目、戏剧、舞蹈及音乐创作等,在台湾地区发行、制作、播映、展
演或禁止其进入台湾地区。
二、第二项规定第一项限制或禁止之办法,由行政院新闻局会同有关机关拟
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发布。
文化部“大陆地区影视节目得在台湾地区发行映演播送之数量类别时数”
一、大陆地区电影片进入台湾地区发行、映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大陆地区电影片进入台湾地区数量,每年以十部为限;其类别以爱情
文艺、伦理亲情、温馨趣味、宫廷历史、武侠传奇、悬疑惊悚、冒险
动作为主题者为限。
(二)大陆地区电影片获得法国坎城影展、意大利威尼斯影展、德国柏林影
展、美国影艺学院奖竞赛单元奖项或金马奖最佳剧情片、最佳导演奖
者,不受前款第一项数量及类别之限制。
这规定的数量从今天的角度来看确实不合时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