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法》初审过关 看电影不必播政令宣导
2015年04月27日13:21
过往看电影开演之前,依照《电影法》规定需播映一段政令宣导广告,让不少民众抱
怨影响观赏心情,原本在《电影法》修正草案中文化部倾向保留,不过今天立法院教
育及文化委员会初审《电影法》通过删除这项条文,未来新法上路后,看电影前就不
必再看政令宣导短片。
为奖励投资制作国产电影片,《电影法》中规定营利事业投资制拍电影可获得租税减
免,但这项奖励措施到去年已届满10年期限,原本财政部希望借由这次修法能减少租
税减免,但立委认为应维持鼓励投资电影产业,因此修法再延长奖励措施10年。
另外,过去长期以来国内都没有建立全国性的电脑票房统计机制,电影票房大多以大
台北地区电影票房乘2倍作为票房依据,这次修法也规定在修法施行日起1年内,映演
业者应于1年内建置电脑票房统计系统,并提供票房统计资料给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相
关电影法人、团体及机构,主管机关得补助相关建置设备费用。若业者不配合办理,
经中央主管机关警告并限期通知不改正者,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
按次连续处罚。
文化部长洪孟启表示,以往电影票房估算并不准确,导致推动电影相关辅导措施缺乏
有效数据分析及依据,投资者也不敢贸然投资电影事业,未来若修法上路后,精确的
票房统计加上大数据应用,可以让电影投资者可以更精准判断,政府也能给予电影业
更多的协助。
而电影《露西》等外国电影来台拍摄,大幅提升台湾的国际能见度,这次《电影法》
也修正通过外国电影片制作业于1年内在国内从事电影片制作,而购买货物或劳务支
付加值型营业税达一定金额,得申请退税,提高业者来台拍片意愿。(张励德/台北
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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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50427/599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