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lovema19 (英九英九我爱你)》之铭言:
:
: 柯南竟然在追炸弹的时候 抢了一位小男孩的脚踏车
: 你们知道吗 我看到快哭出来了
: 从小 我们就被教导要有奉公守法的精神
: 结果咧 号称日本最强的侦探 江户川柯南 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 拥有3500万人口的
: 东京都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之下 公然抢劫对方的脚踏车
: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 江户川柯南已经犯下刑法 抢劫罪 伤害罪 偷窃罪 盗匪罪
: 妨害公共安全罪
: 而这样离谱的行为 日本警方竟然毫无追究刑责 反而与江户川柯南说说笑笑的
: 推 gunng: 不用赔啊 为保全他人权利被危害 而侵犯他人权利 明显前者优 03/08 12:41
: → gunng: 先后者 可免除 03/08 12:42
谁说不用赔? 刑法上免责,但仍可依民事诉讼程序请求损害赔偿
: 嘘 llzzyy01: 紧急危难 本来就可以这么做 03/08 13:45
: 推 slc172: 拿中华民国法律去追究日本人物? 03/08 14:09
: 推 flyer1206: 拿明朝的剑斩清朝的官,他在日本,你引用中华民国宪法 03/08 17:24
不用扯到宪法;
日本刑法也有和我国类似的规定(或者说根本是抄日本的);
结论是柯南抢脚踏车的行为,得依日本刑法相关规定,阻却违法,不罚。
但被抢的小男孩(推定未成年,故至少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可依民事程序,请求江户川柯南的法定代理人(谁? 博士? 有希子?)损害赔偿。
http://www.houko.com/00/01/M40/045.HTM#s1.7
(紧急避难)第37条
自己又は他人の生命、身体、自由又は财产に対する现在の危难を避けるため、
やむを得ずにした行为は、これによって生じた害が避けようとした害の程度を
超えなかった场合に限り、罚しない。
ただし、その程度を超えた行为は、
情状により、その刑を减軽し、又は免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前项の规定は、业务上特别の义务がある者には、适用しない。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紧急避难) 第 24 条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
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前项关于避免自己危难之规定,于公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别义务者,不适用之。